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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泥砂漿防水層 Ⅰ 一般規定 4. 2.1 防水砂漿應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摻外加劑或摻合料的防水砂漿,宜采用多層抹壓法施工。 4.2.2 水泥砂漿防水層可用于地下工程主體結構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應用于受持續振動或溫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4.2.3 水泥砂漿防水層應在基礎墊層、初期支護、圍護結構及內襯結構驗收合格后施工。 Ⅱ 設 計 4.2.4 水泥砂漿的品種和配合比設計應根據防水工程要求確定。 4.2.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厚度單層施工宜為6~8mm,雙層施工宜為10~12mm;摻外加劑或摻合料的水泥防水砂漿厚度宜為18~20mm。 4.2.6 水泥砂漿防水層的基層混凝土強度或砌體用的砂漿強度均不應低于設計值的80%。 Ⅲ 材 料 4.2.7 用于水泥砂漿防水層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使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特種水泥,不得使用過期或受潮結塊的水泥; 2 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應大于土%,硫化物和硫酸鹽含量不應大于1%; 3 拌制水泥砂漿用水,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的有關規定; 4 聚合物乳液的外觀:應為均勻液體,無雜質、無沉淀、不分層。聚合物乳液的質量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防水涂料用聚合物乳液》JC/T1017的有關規定; 5 外加劑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質量要求。 Ⅳ 施 工 4.2. 9 基層表面應平整、堅實、清潔,并應充分濕潤、無明水。 4. 2. 10 基層表面的孔洞、縫隙,應采用與防水層相同的防水砂漿堵塞并抹平。 4.2.11 施工前應將預埋件、穿墻管預留凹槽內嵌填密封材料后,再施工水泥砂漿防水層。 4.2.12 防水砂漿的配合比和施工方法應符合所摻材料的規定,其中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的用水量應包括乳液中的含水量。 4.2.13 水泥砂漿防水層應分層鋪抹或噴射,鋪抹時應壓實、抹平,最后一層表面應提漿壓光。 4.2.14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拌合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用完,施工中不得任意加水。 4.2.15 水泥砂漿防水層各層應緊密粘合,每層宜連續施工;必須留設施工縫時,應采用階梯坡形槎,但離陰陽角處的距離不得小于200mm。 4.2.16 水泥砂漿防水層不得在雨天、五級及以上大風中施工。冬期施工時,氣溫不應低于5℃。夏季不宜在30℃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4.2.17 水泥砂漿防水層終凝后,應及時進行養護,養護溫度不宜低于5℃,并應保持砂漿表面濕潤,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d。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未達到硬化狀態時,不得澆水養護或直接受雨水沖刷,硬化后應采用干濕交替的養護方法。潮濕環境中,可在自然條件下養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