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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日報全媒體訊(何雯) 昨日,從市住建局傳來消息:《岳陽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出臺,為我市預拌砂漿的應用發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動作用。
預拌砂漿作為繼預拌混凝土之后的又一個新型綠色建筑材料,其具有在使用領域節能減排、低碳發展、保護環境、確保建筑工程質量等方面的優良性能。推廣使用預拌砂漿是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水平、改善環境的有效措施,是貫徹落實國家提倡“節能減排”工作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YYCR-2016-15005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岳陽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建設局、交通建設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新區交通建設局,城陵磯新港區國土規劃建設部、屈原管理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岳陽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請與市墻體材料改革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聯系。
特此通知。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11月25日
岳陽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經依法備案企業生產的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種砂漿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推廣、發展、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墻體材料改革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散裝辦)具體實施。
各縣(市)、屈原行政管理區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登記制度,未經備案登記的企業,不得生產預拌砂漿。
(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岳陽市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規劃,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備案企業設立時應當征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意見。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建設前應將有關報建和工藝設計資料報市墻改散裝辦審核。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竣工投產前,市墻改散裝辦應對該企業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報省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材料;
(四)預拌砂漿生產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清單;
(五)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書;
(六)預拌砂漿檢驗室的實驗儀器清單和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檢定的合格證書,檢驗室人員取得的市級及以上檢驗機構培訓合格證書。
市墻改散裝辦自收到符合備案條件的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登記。
第七條 生產預拌砂漿應當符合《湖南省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J43T002-2010)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并配置必要的散裝儲存、運輸設施。干拌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不低于70%。
第十條 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利用鋼渣、工業尾礦、建筑垃圾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保護天然砂資源。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每月向市墻改散裝辦報送預拌砂漿的生產量、銷售量等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轉讓、轉借備案證書,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設立分廠(站)。
第十三條 裝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灑漏措施,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一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的使用按下列時段分區域逐步推進。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二)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區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農村自建房除外)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五條 需要使用水泥500噸以上且袋裝水泥使用總量超過30噸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地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施工現場使用袋裝水泥攪拌砂漿:
(一)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現場周邊50公里以內無散裝水泥產品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水泥的。
符合前款規定在施工現場使用袋裝水泥攪拌砂漿時應采取有效的防塵、隔聲和廢水排放措施,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辦理在施工現場使用袋裝水泥攪拌砂漿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施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核驗原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核驗原件)。
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收到符合前款規定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并及時發布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所需的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依法進行招標并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投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八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要按照預拌砂漿的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進行評審時,應當邀請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參加,并就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預拌砂漿的品種和等級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的供需雙方應當簽訂購銷合同,注明供應數量、供貨日期、有關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內容。
第二十一條 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交貨檢驗,交貨檢驗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企業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共同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檢驗預拌砂漿進場驗收記錄、抽樣復試、產品備案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列入工程竣工驗收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進行公示,且該工程不得參加國家、省和市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第二十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墻改散裝辦報省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撤銷備案,收回備案證書,刪除其備案名單,并向社會發布:
(一)因企業違法經營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請備案材料嚴重失實的;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廠抽檢和工地抽檢),經限期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產品質量問題,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未經依法批準,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擅自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主管部門依據《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預拌砂漿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屈原行政管理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轄區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修正部分摘要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工程),禁止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不設區的市(縣)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工程),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具體實施區域和期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范圍。
使用袋裝水泥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違返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將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的散裝水泥進行包裝后銷售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裝銷售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使用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攪拌的砂漿每噸六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現場機器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攪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確認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攪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納資金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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