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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拌砂漿的技術要求
1 一般規定
1.1 預拌砂漿應滿足本規程的要求,當有其他特殊設計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另行商定。
1.2 當預拌砂漿需同時滿足幾種類型砂漿的要求時,其相同技術指標應以要求較高的指標為準。
1.3 頂拌砂漿外觀色澤應均勻,干混砂漿還應無結塊。
1.4 預拌砂漿以70.7 mm×70.7 mm×70.7 mm立方體,28天標準養護試件的抗壓強度劃分強度等級。
![]() 1.5 預拌砂漿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應滿足《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標準的規定。
1.6 預拌砂漿與傳統砂漿的對應關系見表1.6。其他砂漿可以根據其強度要求和操作要求,選用各類砂漿。
表1.6預拌砂漿與傳統砂漿的對應關系
![]() 續表1.6
![]() 1.7 濕拌砂漿的可操作時間可根據使用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1.8 干混砂漿凝結時問由供方按一般情況,在產品設計中確定,需方也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時向供方提出并由雙方協商確定。
2 干混砂漿質量標準
2.1 干混砂漿技術要求見表2.1
![]() 2.1 干混砂漿技術要求
![]() 續表2.1
2.2 特種干混砂漿技術要求在符合表3.2.1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需要增加相應的項目。
2.3 散裝干混砂漿的均勻性要求應滿足表3.2.3的規定。
表2.3散裝干混砂漿的均勻性要求
![]() 3 濕拌砂漿質量標準
濕拌砂漿技術要求見表3.3。
![]() 表3.3濕拌砂漿技術要求
4 機械噴涂抹灰砂漿質量標準
4.1 機械噴涂施工可使用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4.2 機械噴涂抹灰砂漿的性能指標除應符合表3.2.1、
表2.3和表3.3的規定外,還應符合表4.2的要求。
表4.2機械噴涂抹灰砂漿性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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