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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廣應用預拌砂漿,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起草上報了《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送審稿)》。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共昆明市委關于加強地方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我辦組織召開了《辦法(送審稿)》專家論證會并征求了各相關部門意見,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對稿本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公開參與度,積極推進科學、民主立法,現將《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在2016年9月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3號樓658室,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6505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見”字樣。
二、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kmfzb@126.com。
附件:《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6年8月3日
附件
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廣應用預拌砂漿,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干混砂漿,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和物、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專項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環保、安全生產、促進發展的原則,編制本市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實施方案及年度計劃,并指導縣(市、區)組織實施。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砂漿;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鋼渣等摻合料和符合標準的工業尾礦等固體廢物;鼓勵使用人工機制砂。
對預拌砂漿設施建設、設備購置、維修以及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項目,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站點設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經相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搬遷以及設立生產站點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企業名錄報送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含生產站點)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固體廢棄物采取措施,實行循環利用;原材料堆場、配料倉應當全封閉,粉塵排放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鼓勵干混砂漿采用散裝方式發放。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合同要求設計預拌砂漿配合比;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據定期驗證或者材料變化,對配合比表及時進行修正。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約定對預拌砂漿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并將檢驗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預拌砂漿專業技術人員、生產和施工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銷售非本市生產的預拌砂漿的,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對外公布產品信息。
第十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合同簽訂情況等有關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三章 運輸和使用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預算定額、計價依據,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八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運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應當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在確保安全和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二十一條 在以下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昆明市西三環、春雨路、華苑路、廣福路、彩云北路、東三環、北三環合圍區域以內及呈貢核心區的建設工程;
(二)自2017 年10 月1日起,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
(三)自2018年10 月1日起,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自行制定。
前款規定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的建筑節能和環保專篇中注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投標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并按照要求進行施工;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理,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將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并出具專項驗收報告。
第二十四條 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見證取樣、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見證取樣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共同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環節中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預拌砂漿的行業監管,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制定行業管理量化標準。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管綜合執法、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工商、財政、質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將有關情況抄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時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違反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立方米砂漿處以100元罰款,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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