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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砌筑砂漿的性能
a.存運要求:5-30℃條件下,儲存期為3個月,防曬,防潮,按非危險品辦理運輸。 b.干混抹灰砂漿的等級有DPM20、DPM15、DPM1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標要求列于表:
存運要求:5-30℃條件下,儲存期為3個月,防曬,防潮,按非危險品辦理運輸。 c. 干混地面砂漿的等級有DSM25、DSM20、DSM15等,其性能指標要求列于表: 存運要求:5-30℃條件下,儲存期為3個月,防曬,防潮,按非危險品辦理運輸。 四、預拌砌筑砂漿、抹灰砂漿、地面砂漿施工方案: 1.施工準備 (1)材料準備:需貨方所需材料的主要性能應滿足上列各表指標要求,并在材料進場后施工展開前將由國家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報總包方備案。根據施工工程量、進場開工時間、工期要求,組織好材料進場數量,做好材料進場發放記錄。當相關方提出進場材料需送第三方復檢時,應通知供貨方質檢部做好送檢配合工作。 (2)機具準備:在進行材料施工作業前,按工程量的大小、進場工人數量,安排筒倉進場數量、存放場地與預埋件安置地面應平整堅實,接通水電調試正常。筒倉安置應便于車輛進出,施工前供貨方應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觀摩學習,進行安全教育,筒倉攪拌操作應安排固定人員專人負責并由供貨方技術人員現場演示筒倉攪拌操作方法并講解注意事項。 (3)干混預拌砂漿的配置: a.干混預拌砌筑砂漿的配置: 本公司生產的干混預拌砌筑砂漿現場直接加水攪拌即可使用。配比為:水灰比按0.160:1(重量比),砌筑砂漿應嚴格控制用水量,不得任意加水。 b.干混預拌抹灰砂漿的配置: 本公司生產的干混預拌抹灰砂漿現場直接加水攪拌即可使用。配比為:水灰比按0.165:1(重量比),抹灰砂漿應嚴格控制用水量,不得任意加水。 c.干混預拌地面砂漿的配置: 本公司生產的干混預拌地面砂漿現場直接加水攪拌即可使用。配比為:水灰比按0.135:1(重量比),抹灰砂漿應嚴格控制用水量,不得任意加水。
2.施工工藝說明及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一般規定: a.供貨方應提供相應預拌砂漿施工作業指導書,包括砂漿特點、性能指標、干拌砂漿有效日期、使用范圍、加水量、凝結時間、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施工人員應按施工作業指導書的要求施工;供貨方還應提供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內的型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并出具產品合格證。 b.預拌砂漿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c.預拌砂漿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結時間應滿足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 d.預拌砌筑砂漿的施工按現行GB50203的有關規定執行。 e.預拌抹灰砂漿的施工按現行GB50210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墻、衛生間和廚房等易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預拌抹灰石膏砂漿) f.預拌地面砂漿的施工按現行GB50209的有關規定執行 注意事項: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穩定低于5℃時,砌體工程應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氣溫根據當地氣象資料確定,冬季施工期限以外,當日最低氣溫低于0℃時,也應按冬季施工的規定執行?,F場的砂漿拌合料應采取保溫措施,砂漿的拌合料的溫度及施工面的溫度不應低于5℃。抹灰(粘帖)層應有防凍措施。 (2)干混預拌砂漿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a.儲存: 干混預拌砂漿干混預拌砂漿進場后,應按不同種類、強度等級、批號分開存放,先到先用,筒倉應有明顯標記,嚴禁混存使用,干混預拌砂漿自生產日起,有效期為3個月,儲存適宜溫度為5-30℃,并防曬防潮,儲存超過規定的有效日期應該復檢合格后才能使用。 b.攪拌:現場攪拌的預拌砂漿及用水量均以質量計量,干拌砂漿用水應符合JGJ63的規定,用水量應符合規定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預拌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應符合規定,砂漿應隨拌隨攪,攪拌均勻。 c.使用:預拌砂漿拌合料應在2-3小時內用完,預拌砂漿拌合料在使用前盡量覆蓋表面防止水分流失,如砂漿出現泌水現象,應在使用前再次拌合。超過使用規定時間的砂漿拌和物嚴禁二次加水攪拌使用。預拌砂漿在使用前應檢驗砂漿的稠度,稠度應滿足現行施工規范的有關規定,若發生泌水,應進行保水率的檢驗。 3.產品與施工驗收: (1)一般規定: a.驗收檢驗是指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規定的項目進行質量指標檢驗,以判定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預拌砂漿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b.預拌砂漿進場必須提交產品合格證。提交型式檢驗報告及該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 c.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的驗收檢驗為交貨檢驗。交貨檢驗和復檢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需貨方承擔,當需貨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工程施工方或監理方可對進場預拌砂漿進行有見證送驗,或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交貨檢驗的承擔單位,其中包括供需貨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試驗單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d.當判斷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強度、稠度、保水率和粘接強度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其他檢驗項目按合同規定執行。 e.交貨檢驗的試驗單位應在試驗結束后15天內通知供方。 f.進行預拌砂漿取樣及試驗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 (2)干拌砂漿產品驗收檢驗: a.干拌砂漿進場,應按下列表中對其性能進行交貨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對干拌料有懷疑或出廠期超過有效期時,應對其進行復檢,檢驗項目符合表中的規定: b.每一批次的干拌砂漿均應供需雙方人員在場確認的情況下取樣,用不小于1升容量的取樣金屬鏟斗,可密封的取樣容器,在準備盛載砂漿樣本時必須清潔和干燥。用鏟斗在砂漿出料口橫向取樣,以保證樣本的代表性,整盤砂漿中取不少于8個小樣本,合成所需要的試驗用樣本,取樣量為4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供貨方保存40天,一份由需貨方按江蘇省工程建設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c.干拌砂漿試驗時的稠度取值范圍為:砌筑砂漿80+10mm、抹灰砂漿100+10mm、地面砂漿45+5mm。 d.合格判定及復檢:各種干拌砂漿的試驗結果應符合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判為合格;若有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項不合格,則對留樣進行復檢,每一項檢驗結果均符合技術要求時判為合格,如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e.在干拌砂漿封存期40天以內,需貨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的質量標準要求,而供貨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供貨方保存的封存樣送法定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f.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干拌砂漿原材料的名稱和配合比。 (3)施工驗收: a.工程驗收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檢驗機構提供的檢驗報告為依據,對預拌砂漿及其施工質量有疑問或爭議時,應由法定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b.預拌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GB50203的規定。 c.預拌抹灰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GB50210的規定。 d.預拌地面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GB50209的規定。 e.施工中的強度檢驗取樣工作,砌筑砂漿應按GB50203第4.0.12條規定進行;地面砂漿應按GB50209中的第3.0.18條規定執行。 注意事項:冬季施工砂漿試塊的留置,除應按常溫規定要求外,尚應增留不少于1組與砌體同條件的試塊,測試檢驗28天強度。 f.預拌砌筑砂漿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ⅰ.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ⅱ.對砂漿的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ⅲ.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對砂漿強度進行現場檢測可采用GB/T50315及JGJ/T136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