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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
2.施工中不應采用強度等級小于M5水泥砂漿替代同強度等級水泥混合砂漿,如需替代,應將水泥砂漿提高一個強度等級。
3.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自投料完起算應符合下列規定: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120s;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180s
4.現場拌制的砂漿應隨伴隨用,拌制的砂漿應在3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在2h內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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