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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嚴禁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漿。
3.施工中不應采用強度等級小于M5水泥砂漿替代同強度等級水泥混合砂漿,如需替代,應將水泥砂漿提高一個強度等級。
4.現場拌制的砂漿應隨拌隨用,拌制的砂漿應在3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在2h內使用完畢。預拌砂漿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專用砂漿的使用時間應按照廠家提供的說明書確定。
5.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值的1.10.倍,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應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值的85%,其強度才能判定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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