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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衢州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管理辦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和《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預拌砂漿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商務聯發〔2015〕55號)、《衢州市商務局、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衢州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實施辦法的通知》(衢商務〔2015〕59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縣范圍所有建設工程,鼓勵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水泥制品時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本縣范圍內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在規劃劃定的城區建成區范圍內的施工現場(不含居民自建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自2016年8月1日起,在規劃劃定的城區建成區新立項審批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四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概算和預算。
建設工程需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
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監理內容。
第五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工程是否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的考核內容。
對不按《條例》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繳入國庫。
第六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縣行政服務中心商務局窗口辦理事先報告手續,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在一百噸以下的。
第七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放置散裝水泥流動罐,不得放置大型攪拌機,不得放置用于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砂石材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健全質量控制體系,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施工規范要求。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積極開展技術交流和適度競爭,不得壟斷市場和價格。
第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包括以掛靠、承包、租賃等形式在我縣從事運輸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活動的行政區域外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要求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須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
第十條 散裝水泥、預拌砂漿運輸車向儲料罐輸送散裝水泥、預拌砂漿時,應規范使用防塵袋。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設專用車輛進場、出場沖洗設施,應當建設砂石分離和污水分級沉淀處理裝置,實現污水回收利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
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符合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縣散裝水泥辦公室為龍游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并按《條例》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做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企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站,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征求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二條 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質量管理情況、產品檢測報告等進行檢查,并適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綜合執法部門定期開展專項聯合執法行動,檢查“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行駛記錄裝置安裝(運行)情況、專用車輛駕駛人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縣環保、住建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鄉鎮(街道)應當協助做好散裝水泥農村中轉配送站建設、推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下鄉工作。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按《條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壟斷市場和價格的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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