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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設、施工、設計、監理、招標代理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縣建設工程質量,大力發展新型綠色環保建材,全面推進綠色建筑行動,根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江蘇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3〕103號)和縣政府《關于縣城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盱政辦發〔2013〕95號)文件規定,現就我縣施工現場禁止攪拌砂漿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發文之日起,縣城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主體結構未完工的在建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禁止施工現場設置攪拌機;主體結構已完工并進入裝飾階段的在建項目,不做要求。 二、進入我縣建設工程的預拌砂漿產品實行登記公告制度,由我局散裝水泥管理部門進行公告。凡進入我縣建設工程的預拌砂漿企業,需經淮安市住建局登記備案,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購銷合同等資料到我局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備案。未經登記備案,不得使用。 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發布預拌砂漿市場指導價。凡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并參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預拌砂漿市場指導價,編制預算控制價,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四、施工或建設(開發)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使用預拌砂漿的書面合同,并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否則,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預拌砂漿使用情況作為各類工程評優、創建文明施工工地及安全文明措施費打分的評定條件,確保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取得實效。 五、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建設單位在編制概(預)算時,應當注明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等相關要求;屬于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標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砂漿,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程,認真做好砌筑、抹灰、地坪等環節預拌砂漿使用的質量控制工作,保證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 七、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砂漿的,我局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不予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對因技術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使用預拌砂漿的,須經我局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盱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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