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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砂漿網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散裝水泥發展政策、推廣使用預拌砂漿,防止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等七部局令第5號)、《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政府令156號)等法律法規,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自通告之日起,限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化廠家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中的各種砂漿拌合物。按形態可分為濕拌砂漿和干混砂漿。 濕拌砂漿:水泥、細集料、外加劑和水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干混砂漿:由水泥、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外加劑、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專業工廠經計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拌合使用的砂漿混合物。 二、從通告之日起至2015年6月為推廣階段。 三、從2015年7月1日起,清城區及清新區范圍內屬于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或建筑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開工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四、2016年7月1日起,在清城區及清新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全面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施工現場必須全部使用預拌砂漿。其余縣(市)應逐步推廣。 五、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預拌砂漿的技術標準,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預拌砂漿的等級。 六、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注明使用預拌砂漿進行審查。未注明使用要求的,不得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七、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定期制定、調整和發布預拌砂漿的工程定額和造價信息。 八、屬于招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并將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九、建設工程項目未按要求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十、企業使用預拌砂漿的信息列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誠信平臺”,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責任企業給予扣分。 十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要進行公示,并依照《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進行處罰。 十二、市民發現未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可向12345熱線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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