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7月17日青政發〔2012〕36號公布 根據青政字〔2017〕54號《關于延長<關于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為保護環境,減少城市粉塵污染,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我市規劃城區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建設工程應按要求使用預拌砂漿。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是指禁止利用黃砂(含機制砂)、袋裝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攪拌機具在建設工程現場拌制各類砂漿。
二、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預拌砂漿:
(一)新開工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尚未進行墻體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應當調整使用預拌砂漿。以上建筑工程散裝預拌砂漿使用率應當達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線、園林綠化等砂漿使用量少且施工作業線長的工程,在嚴防粉塵污染的條件下,可以利用移動攪拌器具使用袋裝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及人行道路面攪拌砂漿。
(三)鐵路、地下軌道等大型基礎設施工程的場站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和備案證明,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預拌砂漿產品應當具備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
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應當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四、建設工程項目各方主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預拌砂漿。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標時應當在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中要求使用預拌砂漿。設計單位應當依據產品標準設計選用預拌砂漿,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和強度等級。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拌砂漿使用管理和質量控制規定。監理單位應當對預拌砂漿產品進場驗收、施工質量控制進行日常監理。建設工程預拌砂漿實際使用量明顯低于工程預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返。
五、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市)實施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使用預拌砂漿工作的督導檢查。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質量的監管,統計發布預拌砂漿產業生產、使用等各類信息,引導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區域內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市政公用、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七、自2012年8月1日起,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規劃城區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自2013年1月1日起,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規劃城區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八、本通告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