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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明確建筑服務業三項營改增政策、承包地流轉農業生產免稅和貼現再貼現增值稅征免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此條的五個關鍵點:
(一)適用對象: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至于為何只適用于總包單位,與建筑法律法規對總包與分包的相關規定有關。
(二)特定業務: 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以及主體結構??梢岳斫鉃榻ㄔ旆课輹r的“地基與基礎(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地基處理、樁基礎、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礎、型鋼、鋼管混凝土基礎以及鋼結構基礎)”和“主體結構(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型鋼、鋼管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索膜結構,鋁合金結構以及木結構)工程。既然明確限于“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橋梁、道路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div>
(三)適用范圍:提供工程服務,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此處可理解為: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工程作業。不要聯想到什么工程設計啊、修繕、裝飾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項目。
(四)必要條件:正列舉四類建筑材料(主材)。建設單位(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共四類建筑材料。此處無“等”字修飾,因此不應再擴展到其他材料。另外,至于甲方在列舉的四類主材之外還自行采購了其他材料的,不影響適用本項規定。更不應聯想到是“甲供材簡易計稅”適用范圍的縮小?!?/div>
(五)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從文字表述來看,此處未用“‘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少了“可以選擇”這四個字,那就將其理解為“必須適用”吧。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將“建筑服務”從原條款中刪除。從此,建筑服務(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退出了收到預收款即產生納稅義務的序列。
本次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建筑服務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之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div>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div>
此條分別就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預繳地點;預征率等問題作出規定。
(一)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及預征率: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div>
(二)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地點:
1.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范圍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div>
2.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含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內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div>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被廢止的條文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div>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