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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預拌砂漿質量跟蹤和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對預拌砂漿質量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生產單位不良行為或將記入誠信檔案。3月21日,由清遠市住建局起草的《清遠市預拌砂漿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進入為期一個月的公示期。
根據該《辦法》,濕拌砌筑砂漿和濕拌抹灰砂漿納入監督管理范圍,并從生產質量控制、交付與驗收、施工質量控制、監理質量控制、質量檢測單位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則規定。 其中,在生產質量控制上,要求砂漿生產線和混凝土生產線應獨立分開;生產單位要在產線上安裝砂漿遠程監控系統,并將有關的生產數據實時上傳到監管系統;至少每半年一次對生產使用的預拌砂漿配合比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配合比驗證,確定生產配合比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等。生產單位還要嚴把原材料質量關,堅持“先檢驗,后使用”的原則,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 在交付與驗收環節上,預拌砂漿產品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在施工質量監管上,預拌砂漿運到工地后,除直接使用外,應存放在專用容器中,并應采取遮陽防雨措施。砌筑砂漿和抹灰砂漿應分類存放、嚴格區分、正確使用。 在監理環節上,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砂漿進場臺賬,審查砂漿進場及使用記錄。包括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記錄形成砂漿質量追溯的重要依據。而程質量檢測單位則應及時向監管系統上傳砂漿試件和砂漿實體質量檢測信息,檢測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和異常檢測數據應及時告知監督管理部門。 在監督管理環節上,在定期監督抽查的基礎上,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對預拌砂漿生產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抽查并對每次抽查的情況應做好記錄,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書面通知被檢查方,并督促其改正;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并將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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