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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告〔2016〕15號
為節約資源和能源,減少我市城區建筑施工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粵府令第156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我省市城區開展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粵建散[2014]66號)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我市城區范圍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潮州市城區范圍內(包括湘橋區、楓溪區、潮安中心城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砂漿使用總量10立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以及應急搶險工程等不具備使用預拌砂漿條件的工程除外。
二、屬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工程項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ㄔO、設計、施工單位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
?。ǘ┙ㄖO計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注明使用預拌砂漿的具體要求。未注明具體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通過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ㄈ┙ㄔO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投標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
?。ㄋ模┍O理單位應加強對市城區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對未按本通告規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積極履行職責,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市人民政府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環境保護工作,對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區域范圍進行適時調整。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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