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1.0.1 條 從煤粉爐排出的煙氣中收集到得細顆粒粉末稱為粉煤灰。按排放方式粉煤灰粉為干排灰和濕排灰。
為了正確、合理地在混凝土和砂漿中應用粉煤灰,特制定本規程。
符合本規程要求得粉煤灰可作為混凝土和砂漿的摻合料。
第 1.0.2 條 本規程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結構和構筑物中摻粉煤灰的混凝土和砂漿(以下簡稱粉煤灰混凝土和粉煤灰砂漿)。
第 1.0.3 條 粉煤灰混凝土和粉煤灰砂漿除應滿足本規程的要求外,尚應遵守相應的專門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粉煤灰的技術要求
第一節 品質指標
第 2.1.1 條 粉煤灰按其品質分為Ⅰ、Ⅱ、Ⅲ三個等級。其品質指標應滿足表 2.1.1 的規定。
第二節 試驗方法
第 2.3.1 條 供方應按本規程規定對粉煤灰按批檢驗,并簽發出廠合格證,其內容包括:
?。?1 ) 廠名和批號;
?。?2 ) 合格證編號及日期;
?。?3 ) 粉煤灰的級別及數量;
?。?4 ) 檢驗結果(按本規程第 2.1.1 條的要求)。
第 2.3.2 條 以一晝夜連續供應的 200t 相同等級得粉煤灰為一批,不足 200t 者按一批計。粉煤灰供應的數量按干灰(含水率 <1% )的重量計算。
第 2.3.3 條 必要時,需方可以對粉煤灰的品質進行隨機抽樣檢驗。
( 1 )散裝灰取樣——從不同部位取 10 分試樣,每份不小于 1 ㎏,混合拌勻,按四份法索取比試驗所需量達已被的試樣(稱為平均試樣)。
?。?2 )袋裝灰取樣——從每批重任抽 10 袋,并從每袋中個取試樣不少于 1 ㎏,按本條( 1 )中的方法混合縮取平均試樣。
第 2.3.4 條 每批粉煤灰必須按本章第二節的要求,檢驗細度和燒失量,有條件時,可加測需水量比,其他指標每季度至少檢驗一次。
第 2.3.5 條 檢驗后,符合本規程有關要求者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項不符合要求時,則應中心從同一批中加倍取樣,進行復檢。復檢仍不合格時,則該批粉煤灰應降級處理。
第四節 運輸和貯存
第 2.4.1 條 粉煤灰散裝運輸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 2.4.2 條 干粉煤灰應貯存在有頂蓋的料倉中,濕粉煤灰可堆放在帶有圍墻的場地上。
第 2.4.3 條 袋裝粉煤灰的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粉煤灰》、廠名、等級、批號及包裝日期。
粉煤灰應用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 應用范圍
第 3.1.1 條 Ⅰ級粉煤灰允許用于后張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構件及跨度小于 6m 的先張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構件。第 3.1.2 條 Ⅱ級粉煤灰主要用于普通鋼筋混凝土和輕骨料鋼筋混凝土。
注:經專門試驗,或與減水復合,也可當Ⅰ級灰使用。
第 3.1.3 條 Ⅲ級粉煤灰主要用于無筋混凝土和砂漿。
注:經專門試驗,也可用于鋼筋混凝土。
第二節 最大限量
第 3.2.1 條 在普通鋼筋混凝土重,粉煤灰摻量不易超過基準混凝土水泥用量得 35% ,且粉煤灰取代水泥率不易超過 20% 。
預應力鋼筋混凝土重,粉煤灰摻量不易超過 20% 。其粉煤灰取代水泥率,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時不易大于 15% ;采用礦渣硅酸鹽水泥時不易大于 10% 。
第 3.2.2 條 輕骨料鋼筋混凝土重,粉煤灰摻量不宜超過基準混凝土水泥用量的 30% ,其粉煤灰取代水泥率不宜超過 15% 。
第 3.2.3 條 無筋干硬性混凝土和砂漿重,粉煤灰摻量可適當增加,其粉煤灰取代水泥率不宜超過 40% 。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 3.3.1 條 粉煤灰宜于外加劑復合使用以改善混凝土和砂漿拌合物和易性,提高混凝土(或砂漿)的耐久性。外加劑的合理摻量可通過試驗確定。
第 3.3.2 條 冬期施工時,粉煤灰混凝土和砂漿應采取早強和保溫措施,加強養護。
第四章 粉煤灰在普通混凝土中的應用
第一節 性能指標
第 4.1.1 條 用于地上工程的粉煤灰混凝土,其強度等級齡期定為 28d 。
注:用于地下大體積混凝土工程的粉煤灰混凝土,其強度等級齡期可定為 60d 。
第 4.1.2 條 粉煤灰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不得低于基準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粉煤灰混凝土的標準強度、設計強度和彈性模量,與基準混凝土一樣按有關規程、規范取值。
第 4.1.3 條 粉煤灰混凝土的收縮、徐變、抗滲等性能指標可采用相同強度等級基準混凝土的性指標。
在等含氣量的條件下,粉煤灰混凝土的抗凍性指標也可采用相同強度等級基準混凝土的性能指標。
粉煤灰混凝土的抗碳化性能在滿足本規程有關要求或同時摻入減水劑時,也可視為與基準混凝土基本相同。
第二節 取代水泥率
第 4.2.1 條 普通混凝土重,粉煤灰取代水泥率不得超過表 4.2.1 規定的限值。
2 C20 以上的混凝土宜采用Ⅰ、Ⅱ級粉煤灰; C15 以下的素混凝土可采用Ⅲ級粉煤灰。
第三節 配合比設計
第 4.3.1 條 粉煤灰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以基準混凝土的配合比為基礎,按等稠度、等強度等級原則,用超量取代法進行調整。
第 4.3.2 條 粉煤灰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按下列步驟進行:
?。?1 ) 按設計要求,根據《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技術規定》( JGJ55 - 81 )進行普通混凝土基準配合比設計;
?。?2 ) 按表 4.2.1 選擇粉煤灰取代水泥率( β c );
?。?3 ) 按所選用的粉煤灰取代水泥率( β c );求出每立方米粉煤灰混凝土的水泥用量( m c );
m c = m co ( 1 - β c )
?。?4 ) 按表 4.3.2 選擇粉煤灰超量系數(δ c )。
?。?5 ) 按超量系數(δ c ),求出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粉煤灰摻量( m f ):
m f = δ c ( m co - m c )
式中: m f ——每立方米基準混凝土的粉煤灰摻入量,㎏
δ c ——超量系數;
m co ——每立方米基準混凝土的水泥用量,㎏;
m c ——每立方米粉煤灰混凝土的水泥用量,㎏。
?。?6 ) 計算每立方米粉煤灰混凝土中水泥、粉煤灰和細骨料的絕對體積,求出粉煤灰超出水泥的體積;
( 7 ) 按粉煤灰超出的體積,扣除同體積的細骨料用量;
?。?8 ) 粉煤灰混凝土的用水量,按基準配合必的用水量取用;
?。?9 ) 根據計算的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通過試配,在保證設計所需和易性的基礎上,進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調整;
?。?10 ) 根據調整后的配合比,提出現場施工用的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
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實例見附錄而中例Ⅰ。
第 4.3.3 條 泵送粉煤灰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也可采用固定粉煤灰摻量法,即首先固定粉煤灰摻量、用水量、粗骨料用量,然后按等稠度、等強度等級原則進行設計,但此時應考慮坍落度損失,調整水泥、外加劑及細骨料的用量。
第四節 攪拌
第 4.4.1 條 粉煤灰投入攪拌機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干排灰經計量后于水泥同時直接投入攪拌機內。
( 2 )濕排灰經計量制成料漿后使用。
?。?3 )粉煤灰計量的允許偏差為± 2% 。
第 4.4.2 條 坍落度大于 20 ㎜的混凝土拌合物宜在自落式攪拌機中制備;坍落度小于 20 ㎜的或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宜在強制式攪拌機中制備。
粉煤灰混凝土拌合物一定要攪拌均勻,其攪拌時間宜比基準混凝土拌合物延長約 30s 。
第 4.4.3 條 泵送粉煤灰混凝土拌合物運到現場時的坍落度不得小于 80 ㎜,并嚴禁在裝入泵車時加水。
第五節 澆灌和成型
第 4.5.1 條 粉煤灰混凝土的澆灌和成型與普通混凝土相同。
第 4.5.2 條 用插入式振動搗泵送粉煤灰混凝土時,不得漏振或過振,其振動時間為:
坍落度為 80 ~ 120 ㎜—— 15 ~ 20s ;
坍落度為 120 ~ 180 ㎜—— 10 ~ 15s ;
粉煤灰混凝土抹面時,必須進行二次壓光。
第六節 養護
第 4.6.1 條 蒸養粉煤灰混凝土制品成型后宜進行不小于 1h 的干熱靜停。常溫靜停時,塑性低強度等級的粉煤灰混凝土,其靜停時間宜適當延長 0.5 ~ 1h 。蒸養時的升溫速度不宜超過 20 ℃ /h ,恒溫溫度以下不低于 85 ℃為宜。
第 4.6.2 條 粉煤灰混凝土制品自然養護時,宜保持其表面濕潤,并適當延長養護時間。
第五章 粉煤灰在輕骨料混凝中的應用
第一節 性能指標
第 5.1.1 條 粉煤灰輕骨料混凝土標養 28d 的抗壓強度不應低于基準輕骨料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其標準強度、設計強度、彈性模量和熱工指標的取值,仍按輕骨料混凝土的有關規程的規定取用。
第 5.1.2 條 粉煤灰輕骨料混凝土的收縮、徐變、抗凍性等與基準輕骨料混凝土相同。
粉煤灰對輕骨料混凝土碳化性能影響比普通混凝土小,在滿足本規程要求或同時摻入減水劑時,其抗碳化性能與基準混凝土相同。
第二節 配合比設計
第 5.2.1 條 粉煤灰輕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可參照本規程第 4.3.2 條用超量代帶法進行設計,但基準輕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按《輕骨料及輕骨料混凝土技術規定及試驗方法》( JGJ-2 )(暫行規定)的規定進行。
第 5.2.2 條 輕骨料混凝土重,粉煤灰取代水泥率( β c )按第 3.2.2 條的要求確定。粉煤灰的超量系數(δ c )可取 1.2 ~ 2.0 。
粉煤灰輕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實例見附錄二中例 2 。
第三節 攪拌
第 5.3.1 條 攪拌前輕骨料宜預濕,或是粗細骨料先投入攪拌機后,加部分水先攪拌約半分鐘,在加入粉煤灰攪拌,最后加入水泥和剩余的水拌勻。
第 5.3.2 條 粉煤灰輕骨料混凝土宜采用強制式攪拌機進行攪拌、其投料方法可參照本規程第 4.4.1 條。
第 5.3.3 條 粉煤灰與外加劑復合使用時,外加劑宜采用后摻法。
第六章 粉煤灰在砂漿中的應用
第一節 品種及適用范圍
第 6.1.1 條 粉煤灰砂漿依其組成分為粉煤灰水泥砂漿、粉煤灰水泥石灰砂漿(簡稱粉煤灰混合砂漿)及粉煤灰石灰砂漿。
第 6.1.2 條 粉煤灰水泥砂漿主要用于內外墻面,臺度、踢腳、窗口、沿口、勒腳、磨石地面底層及墻體勾縫等裝修工程及各種墻體砌筑工程;粉煤灰混合砂漿主要用于地面上墻體的砌筑河抹灰工程;粉煤灰石灰砂漿主要用于地面以上內墻的抹灰工程。
第二節 取代水泥率
第 6.2.1 條 砂漿中的粉煤灰取代水泥率可根據其設計強度等級及使用要求參照表 6.2.1 的推薦值選用。
第 6.2.2 條 砂漿中,粉煤灰取代石灰膏率可通過試驗確定,但最大不宜超過 50% 。
第三節 配合比設計
第 6.3.1 條 粉煤灰砂漿的配合比設計按下列順序進行:
?。?1 )按砂漿設計強度等級及水泥標號計算每立方米砂漿的水泥用量;
?。?2 )按求出的水泥用量計算每立方米砂漿的灰膏量;
( 3 )選擇取代水泥(或石灰膏)率和超量系數,計算粉煤灰摻量;
?。?4 )確定每立方米砂漿中砂的用量,求出粉煤灰超出水泥(或石灰膏)體積,并扣除同體積的用砂量;
?。?5 )通過試拌,按稠度要求確定用水量;
?。?6 )通過試驗調整配合比。
粉煤灰砂漿配合比設計實例見附錄三。
第四節 攪 拌
第 6.4.1 條 粉煤灰砂漿宜采用機械攪拌,以保證拌合物均勻。砂漿各組分的計量(按重量計)允許誤差為:水泥……………………………………………………………………………………………………± 2% ,
粉煤灰、石灰膏和細骨料……………………………………………………………………………± 5% 。
第 6.4.2 條 攪拌粉煤灰砂漿時,宜先將粉煤灰、砂與水泥及部分拌合水先投入攪拌機,待基本拌勻后在加水攪拌至所需稠度??倲嚢钑r間不得小于 2min 。
第五節 施 工
第 6.5.1 條 粉煤灰砂漿的施工操作技術基本上與普通砂漿相同,施工操作時,應遵守有關規范的要求。用粉煤灰砂漿砌筑或粉刷時,應漿砌筑工程用的磚、塊、構件或粉刷工程的基層面,預先澆水預濕,施工后,還應加強養護。
第七章 粉煤灰混凝土和砂漿的質量檢驗
第 7.0.1 條 粉煤灰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和評定,按《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204 - 83 )執行。粉煤灰混凝土的強度等級齡期按本規程第 4.1.1 條執行。
第 7.0.2 條 對現澆的、自然養護和冬期施工的粉煤灰混凝土,應加強早期強度的檢驗。檢驗時,可按實際需要檢驗同條件養護的早期強度,并預留后期強度試件備查。
第 7.0.3 條 粉煤灰砂漿的質量檢驗和評定,按《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203 - 83 )和《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210 - 83 )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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