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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漿外加劑在我國建筑工程中應用由來已久,《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98—2000)首次在規程中將砌筑砂漿外加劑作 了定義,明確“在拌制砂漿過程中摻入,用以改善砂漿性能的物質”為外加劑。本文對如何應用砌筑砂漿外加劑,保證砌體工程質量,以及探索砌筑砂漿從現場配制 向預拌砂漿或干拌砂漿方向發展的一些問題,提出看法和建議。 一、歷史上對砂漿外加劑的一些稱謂 我國建筑工程普遍應用砌筑砂漿外加劑(指有機材料,非指砌體工程冬施摻用氯化鈉等作為防凍劑)始于20世紀70年代,即當時行銷全國的微沫劑。 20世紀80年代初,與微沫劑同屬皂化松香類的各種名稱不同的同類產品相繼在山西省內外的一些省市廣泛推出,按當時執行的GBJ14—66《砌體工程施工 及驗收規范》(修訂本),一般稱為有機塑化劑。其摻量一般為水泥用量的0.5/10000~1/10000,若摻量過大,砂漿的其他方面性能不但沒有明顯 改善反而會導致砂漿強度降低。塑化劑的稱謂系來自蘇聯的一些技術標準。蘇聯部長會議國家建設委員會1959年頒布的CH43—59《砌筑砂漿規范》第34 條規定:“為了得到和易性好的砂漿,可在砂漿的成分中加入無機塑化劑——石灰或黏土,或有機塑化劑——微孔泡沫形成劑(環烷酸皂、皂化廢液等)”。我國以 后的技術書籍中多將能改善砂漿和易性、提高砂漿保水性的材料稱為塑化劑。將以有機材料為主組成的塑化劑稱為有機塑化劑,如微沫劑等;無機材料為主組成的塑 化劑稱為無機塑化劑,如石灰膏、黏土膏等。按現行JGJ98—2000《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將石灰膏、電石膏、粉煤灰、黏土膏等無機塑化劑材料定義 為摻加料,其他塑化劑材料即為砂漿外加劑了。 二、規范對應用砂漿外加劑的技術要求 我國GBJ14—66《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自1966年1月第一次批準為國家標準,其中第27條明確了“在水泥砂漿和水泥石灰砂漿中,均 可摻入有機塑化劑,在水泥石灰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時,石灰用量至多可減少一半”的基本條文,在1983年修訂為GBJ203—83《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 規范》的第3.0.13條和1998年再次修訂為CBJ50203—98《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第3.2.8條中都反復肯定“水泥混合砂漿中摻入有 機塑化劑時,無機摻和料的用量最多可減少一半”的基本要求。因此施工過程中,無論是主觀上想取消石灰膏,還是客觀上想用一些砂漿外加劑全部取代水泥混合砂 漿中的石灰膏,都與現行國家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有沖突。按新修訂的JGJ98—2000《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水泥混合砂漿的定義,若將水泥混合砂漿 中的石灰膏或其他摻加料全部取代,其砂漿的組成將不再符合水泥混合砂漿的定義,這一點有關施工技術人員應充分注意。 三、施工中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對砌體強度的影響 砌體施工中如將水泥混合砂漿中的石灰膏全部替代后,砌筑砂漿將成為摻有機塑化劑的水泥砂漿,一般會影響砂漿與砌塊之間的黏結,同時也影響砂漿強 度增長,砌體抗壓強度有所降低。這一問韙在GBJ14—66《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修訂本)第27條注中提示:“當砌筑砌體時,在水泥砂漿中摻用有 機塑化劑時,應考慮降低砌體強度10%的不利影響”。在GBJ203—83《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第3.0.13條當時也明示:“水泥砂漿中摻入有機 塑化劑時.砌體抗壓強度應較水泥混合砂漿砌體降低10%”。GB50203—98《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第3.2.8條中仍保留了這一條。 同時,我國GBJ3—73《磚石結構設計規范》(試行)及現行GBJ3—884砌體結構沒計規范》的砌體計算指標中都明確指出,用水泥砂漿砌筑 時(不是采用水泥混合砂漿砌筑),各類砌體其強度設計值應乘以不大于0.85的調整系數,即考慮砌體抗壓強度比水泥混合砂漿砌體降低的不利影響。 依據當時的一些試驗數據,上述規定也參考了蘇聯的一些研究單位的成果。蘇聯CH43—59《砌筑砂漿規范》第41條也曾提出“摻入有機塑化劑的 水泥砂漿 在夏季施工時,如其中石灰保持有確定的數量50%時,可以和普通水泥石灰砂漿一樣使用,而不致降低砌體的強度;在夏季施工中可以采用完全用有機塑化劑代替 石灰的水泥砂漿,但仍須將砌體的標準強度降低10%”;采用不加石灰和牯土摻和料的水泥砂漿時,也要求按設計規范將砌體的標準強度降低15%。 四、新型砂漿外加劑的開發 目前建筑施工技術在不斷創新,建筑市場急需各種新技術、新材料,開發新型的砂漿外加劑刻不容緩。開發新型外加劑,取代或減少石灰膏的用量,以解 決石灰膏在淋制和運輸等環節造成的城市環境污染,減少石灰石開采造成的景觀和環境的破壞。研制新型的具有改善砂漿和易性、保水性,提高砂漿粘聚性,且具有 經濟價值的砂漿外加劑十分必要。新型外加劑可以是有機材料和無機材料復合產品(如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研制的砂漿稠化粉),也可以是經權威部門鑒定并經實 際施工應用證明能代替石灰膏等無機摻加料的有機或高分子聚合材料。 開發新型外加劑,還是徹底改變我國現在的砌筑砂漿拌制傳統落后工藝和生產狀態,是促進預拌砂漿和干拌砂漿系列產品推廣的關鍵環節,也是砂漿從現場配制向工廠化生產和集中攪拌商品砂漿方向發展的重要途徑。 五、兩點建議 1. JGJ98—2000《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已對砂漿外加劑作出了明確定義,建材市場上也確實有很多砂漿外加劑,商家也在廣泛推介這些產品,一些施工 單位較長時間確實在應用這 些材料。但據目前了解,砂漿外加劑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寥寥無幾,這種狀況給砂漿外加劑的生產和應用造成了很大的盲目性,也是一些建筑工程在砌體施工中出 現因砂漿外加劑使用不當引起的質量事故增多的客觀原目。為此,建議有關部門盡快編制砂漿外加劑的標準,以便更好地指導砂漿外加劑生產和應用。 (2) JGJ98—2000《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第3.0.7條要求:“砌筑砂漿中摻入的砂漿外加劑,應具有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砌體強度形式檢驗報 告,并經砂漿性能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執行時,尚有一點標準不夠明確,即砌體強度形式檢驗報告應如何把握的問題。我國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中涉及砌體強 度試驗的方法標準應首選GBJ129—90《砌體基本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該標準中將砌體試驗分為研究性試驗和檢驗性試驗兩類,而檢驗性試驗的試件組 數及每組試件的數量,應由檢測單位確定。若形式檢驗的試件組數及每組試件的數量按此標準由檢測單位自行規定,將失去統一性和公正性,法定檢測單位的檢驗報 告也將缺乏權威性。若按標準要求,對于抗壓試驗,不應少于3件;對于抗剪和抗彎試驗,不應少于6件執行,筆者認為僅靠3件或6件試件對一種產品的檢驗就輕 率地確定在工程上廣泛應用,顯然數據是不夠充分的。為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進一步修訂或制定砌體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明確砌體強度形式檢驗的內容、方 法和要求,以做到有章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