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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石灰是一種氣硬性建筑材料,過去在建筑工程中應用很廣,特別是由石灰泡水消化制成的石灰膏已成為水泥混合砂漿的一種重要的保水增稠材料,但由于石灰屬氣硬性材料,因此混合砂漿不能用于±0.0 m以下的基礎工程。 我國《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98-2000)和《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都明確規定“消化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拌制建筑砂漿”,除了消化石灰粉顆粒太粗因素外,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石灰生產工藝落后,大都采用土窯、立窯燒制石灰,同一窯石灰因燒成溫度不可避免存在差異,從而形成部分石灰”過燒”和“欠燒”現象,表現為有效氧化鈣含量低,一般在70%-85%,達不到90%。此外,過燒石灰水化速度十分緩慢,經常是砂漿硬化后,它還在繼續水化,導致砂漿本身破壞。具體表現為抹灰層的爆灰、開裂和起殼等質量通病。為此,有關規范對石灰泡水時間以及石灰膏的過濾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另外石灰的生產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和產生大量二氧化碳,為環境保護我們要盡量減少石灰的使用量。因此,本市在推行商品砂漿中,本著高起點、高標準、高要求的原則,禁止采用石灰膏作為保水增稠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