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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規范我省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防火設計及使用,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火災事故,根據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時,其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且建筑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其他樓層不應小于5mm;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 2.不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當建筑高度大于5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且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5mm;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第三條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時,其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建筑高度大于2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二)當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保溫材料兩側應采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且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20mm;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條 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無空腔的結構保溫一體系統的建筑外墻,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產品標準、施工規范等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且其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第五條 建筑的屋面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護層,并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將屋面和外墻分隔。屋頂防水層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進行覆蓋。 第六條 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密集場所及各類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 (二)其他建筑、場所或部位,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且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第七條 防火隔離帶應采用A級無機保溫材料,并沿樓板位置設置。防火隔離帶與基層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且應與外墻保溫同步施工。 第八條 建筑外墻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B1級保溫材料進場后,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采用不燃材料覆蓋; (二)幕墻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后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級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五)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并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墻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第九條 電器線路、防雷裝置不應穿越或敷設在B1級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安裝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周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十條 屋面、地下室外墻面不得采用巖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溫材料。 第十一條 既有建筑外墻改造或改變使用功能時,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防火要求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嚴禁采用不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標準規范規定以及沒有產品標準的外墻保溫材料。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須按有關規定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在工程中應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辦公廳。各有關單位。 2012年11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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