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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2 術語 3 一般規定 4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1 保溫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2 防火保護層材料性能要求 5 防火設計 5.1外墻保溫防火等級實驗性能要求 5.2 外墻保溫防火等級構造設計 6 施工防火 6.1 施工準備 6.2 堆放 6.3 施工防火要點 6.4 成品保護及其他 7 防火安全驗收
附錄A 錐形量熱器實驗方法 附錄B 豎爐實驗方法 附錄C火焰傳播性試驗方法 附錄D:防火界面處理后的保溫材料防火性能。 附錄E: 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附錄F:聚苯板材料現場簡易打火機點燃試驗方法。 附錄G: 外墻外保溫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驗收記錄 本規程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1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外墻外保溫體系的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外墻外保溫體系的特點,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外墻外保溫工程施工。 1.0.3 外墻保溫工程施工,除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程、規范的規定。當本規程與原有標準、規程、規范發生矛盾時,按照本規程條文執行。
2 術 語 2.0.1 可燃類保溫材料combustible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指應用于外保溫系統中,燃燒性能低于GB8624-2006規定的D級的模塑聚苯板、擠塑聚苯板和聚氨酯類等有機高分子保溫材料。 2.0.2 不燃類保溫材料non-combustible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指應用于外保溫系統中,燃燒性能達到GB8624-2006規定的A級的保溫材料。 2.0.3 難燃類保溫材料difficult-combustible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指應用于外保溫系統中,燃燒性能達到GB8624-2006規定的B級的保溫材料。 2.0.4 防火界面層fire-proof interface layer 涂覆在可燃保溫材料表面提高其界面粘結能力并阻斷火焰對保溫層引燃的的過渡層。 2.0.5 點火性ignitability 在有火源或火種的條件下,材料是否能夠被點燃或引起燃燒材料自身的燃燒性能要求。 2.0.6 保溫裝飾板thermal insulating decoration board 外表面帶有裝飾面層的復合預制保溫板材 2.0.7 防火保護層 Fire-proof protection layer 由不燃或不具有火焰傳播性的難燃材料覆蓋在可燃保溫層表面形成的系統構造層,可有效阻止火焰對可燃保溫層的引燃和火災蔓延。 2.0.8 防火隔離帶 Fire-proof barrier 為防止火災蔓延而在可燃保溫材料之間設置的由不燃或不具有火焰傳播性的難燃保溫材料構成的區域,隔離帶應具有一定的設計寬度和長度且與墻體無空腔粘結。 2.0.9 防火分倉 Fire-proof compartment 由不燃或不具有火焰傳播性的難燃保溫材料將固定尺寸的保溫層材料隔離成相互獨立的區域,可減少可燃保溫材料受火攻擊時對相鄰可燃保溫材料產生的影響。 2.0.10 豎爐實驗 “Brandschacht” test 是GB/T8625《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標準中用于確定某種材料是否具有難燃性的實驗,試驗裝置包括燃燒豎爐和控制儀器等 2.0.11 錐型量熱計實驗 Cone calorimeter test 一種小型燃燒性能實驗,根據量熱學耗氧原理,模擬材料實際火災狀態的一種試驗,可同時測定材料的點火性能、熱釋放、煙及毒性氣體等,且整個試驗是一個連續過程,試驗標本為保溫體系局部構造或單一材料試塊。 2.0.12 熱釋放速率峰值 heat release rate 錐型量熱計試驗的一種參數,指在預設的加熱器熱輻射熱流強度下,樣品引燃后單位面積上釋放熱量的速率的最大值,代表材料的典型燃燒特性,單位為kW/m2。 2.0.13 窗口火實驗 Window fire test 用于描述應用于建筑表面并在控制條件下暴露于外部火焰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評價方法?;鹧娴谋┞斗绞奖碚魍獠炕鹪椿蚴覂韧耆珨U展(轟燃后)火焰,從窗口處溢出對外保溫系統影響,檢驗外保溫系統整體工程的防火性能的一種試驗方法。 2.0.14 火焰傳播性 Flash spread 外保溫系統在火災中的火焰傳播能力。用窗口火實驗中兩條水平測線上測點的最高溫度來描述。 2.0.15 空腔 Cavity 指在保溫層和基層墻體之間未采取滿粘的工藝造成的具有一定空氣量的空間。
3 一般規定 3.0.1 外墻外保溫體系設計應采用不燃保溫材料或不具有火焰傳播性的難燃保溫材料;對于采用可燃或難燃保溫材料的外保溫體系,應具有相應的防火構造措施 3.0.2 對于公共建筑、重要建筑和特殊建筑,外墻外保溫體系設計的防火等級宜在此規范規定的防火等級基礎上調高一級。 3.0.4 符合本規范中的實驗性能要求或構造設計要求中的指標之一,即對應為相應的防火等級。 3.0.3 本外墻外保溫體系防火等級設計規范應與相應的施工規范配套實施 3.0.4外保溫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設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變更防火構造措施,應征得設計(建設單位)的同意。 3.0.5 外保溫工程所用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3.0.6外保溫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由總承包和分包單位共同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外保溫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負全責,并制定管理制度,各分包單位具體落實,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外保溫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3.0.7 施工單位應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落實外保溫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外保溫工程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備或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外墻保溫施工期間的日常防火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3.0.8 施工單位應根據外保溫系統和保溫材料特點編制施工方案,方案中應具有相應的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3.0.9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對相關施工人員進行有關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訓,并要求其掌握外保溫工程火災的消防技能。
4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1 保溫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1.1可燃保溫材料性能應滿足設計規定,并不低于表4.1.1要求。 表4.1.1可燃保溫材料技術性能要求 性能 材料 聚苯乙烯泡沫 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 膠粉聚苯顆粒漿料 酚醛泡沫 XPS EPS 氧指數 —— ≥30 —— —— ≥38 燃燒性能等級 不低于E 不低于B 4.1.2 保溫材料和配套材料進場時應按GB50411-2007《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3.2.2條執行,其進場保溫材料必須有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及阻燃處理檢驗報告。 4.1.4可燃保溫材料宜在出廠前涂覆防火界面層。防火界面層應為水泥基質材料,帶防火界面層的可燃保溫材料的性能除應滿足規定界面劑性能外,還應有阻斷電焊作業等火花對保溫層攻擊的能力。 4.2防火保護層材料性能要求
表4.2.1防火保護層材料性能要求
燃燒性能等級 — 不低于B級 5 防火設計 5.1 防火等級系統實驗性能要求 5.1.1 外保溫系統應根據不同建筑物高度進行相應的系統實驗性能要求的規定。其防火實驗要求與適用建筑高度應符合表5-1的要求。 5.1.2 應由國家授權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外保溫系統的熱釋放速率峰值和火焰傳播性進行檢驗。 表5-1 外保溫系統防火等級實驗性能要求及適用建筑高度 防火等級及適用建筑高度 保溫材料燃燒性能 系統實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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