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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燒結粉煤灰陶粒及陶砂。
以工業廢料粉煤為主要原料,加入一定量膠結料和水,經加工成球、燒結而成的,其粒徑為5mm以上的輕粗骨料稱為燒結粉煤灰陶料(以下簡稱粉煤灰陶料);料徑小于 5mm的輕細骨料稱為粉煤灰陶砂。
粉煤灰陶料和陶砂適用于結構保溫用的、結構用的輕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溫用的輕 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溫用的輕骨料混凝土。
1技術要求
1.1粉煤灰陶料
1.1.1粉煤灰陶料分為以下三料級:
5~10mm;
10~15mm;
15~20mm。
1.1.2粉煤灰陶料單一和混合級朽應符合表1的規定。而且混合級配的空隙率應不大于47%。
表1
1.1.3粉煤灰陶料的松散容重等級應按表2劃分,其實際松散容重的變展覽紗數應不大于0.05。
表2
1.1.4粉煤灰陶料筒壓強度與容重等級的關系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1.1.5粉煤灰陶粒的吸水率不應于22%。軟化系數不應小于0.80。
1.1.6粉煤灰陶粒的抗凍性,經15次凍融循環后的重量損失不應大于5%;也可用硫酸鈉溶液法測定其堅固性,經五次特環試驗后的重量損失不應大于5%。
1.1.7粉煤灰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檢驗時,其重量損失不應大于2%。
1.1.8粉煤灰陶粒的燒失量不應大于4%。
1.1.9粉煤灰陶粒中有害物質會計師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1.1.10除滿足上述各項技術要求外,粉煤灰陶粒同時達到下列三項指標者為特級品:
a.篩孔尺寸為1/2Dmax的累計篩余(按重量百分比計)應在30%~70%范圍內;
b.容重等級小于800級;
c.相應的筒壓強度提高一級,且其變異系數不大于0.13。
1.2粉煤灰陶砂
1.2.1陶砂的顆粒級配應符合表5的規定,其細度模數不應大于3.7。
表5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應滿足表6的要求。
表6
1.2.3陶砂的燒失量不應大于5%。
1.2.4陶砂中硫酸鹽(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計)的含量不應大于0.5%。
2試驗方法
2.1本標準各項性能指標的測定,按GB2342-81《輕胄料試驗方法》有關規定進行。
3檢驗規則
3.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應按容重等級分批驗收。
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每300 m3為一批,不足300 m3者亦以一批論。
3.2粉煤灰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壓強度的變異系數,每季度統計一次??障堵?、軟化系數、抗凍性(或堅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損失)、燒失量及有害物質含量等的檢驗,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當原材料或生產工藝變更時,其各項性能指標應及時進行檢驗。
3.3粉煤灰陶粒每天每批必須檢驗如下項目:
a.顆粒級配;
b.松散容重;
c.筒壓強度;
d.吸水率。
每批陶砂須檢驗松散容重及細度模數。
3.4檢驗后,符合標準有關規定要求者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項不符合時,則應重新從同一批中加倍取樣,對該項進行復檢,復檢后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該批產品為等外品;達到第1.1.10款要求者,則為特級品。
3.5可根據需方的要求,供需雙方共同商定,從交貨時的該批產品中,按GB2842-81《輕骨料試驗方法》第2章的規定,抽取備查樣品。
3.6需方對檢驗結果有異義時,可將備查樣品委托專門檢驗機構,或雙方同意的第三方,按本標準要求進行仲裁。
3.7生產廠應保證粉煤灰陶粒及陶砂的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批簽發出廠合格證, 其內容包括:
a.廠名;
b.合格證編號及日期;
c.商品名稱和級別;
d.性能檢驗結果(按本標準第3.3條);
e.供貨數量(按體積計)。
3.8若需方要求時,供方應提供其他性能檢驗結果(按本標準第3.2條);
4堆放和運輸
4.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應按容重等級和級別分別堆放和運輸。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應按容重等級和級別分別堆放和運輸。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在堆放或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污染或壓碎。
4.3陶砂運輸時,應采取措施,以防粉塵飛揚。
附錄
粉煤灰陶粒的強度標號
(參考件)
粉煤灰陶粒的強度標號與其容重等級的關系,宜滿足下表的要求:
注:強度標號是指用該輕粗骨料,按GB2842-81《輕骨料試驗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強度值。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材料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人龔洛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