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 id="dlbnf"><nobr id="dlbnf"><progress id="dlbnf"></progress></nobr></address>
    <noframes id="dlbnf"><form id="dlbnf"><th id="dlbnf"></th></form>

    <address id="dlbnf"><nobr id="dlbnf"><progress id="dlbnf"></progress></nobr></address>

    <noframes id="dlbnf"><form id="dlbnf"><th id="dlbnf"></th></form><address id="dlbnf"></address>
    <address id="dlbnf"></address><address id="dlbnf"></address>

      新型砂漿網

      搜索
      新型砂漿網 新聞資訊 標準法規 查看內容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相關問題的探討分析

      2019-5-17 11:30| 發布者:admin| 查看:209| 評論:0|來自:[db:出處]

      摘要: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發布了《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第119號令),即決定對2009年5月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原106號令)進行重新修訂,并確定新修訂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 ...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發布了《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第119號令),即決定對2009年5月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原106號令)進行重新修訂,并確定新修訂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106號令)于2012年11月1日開始施行。新106號令在修訂中將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納入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將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納入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進一步明確將室外裝修、建筑保溫等建設工程納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調整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申報材料的范圍,要求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明確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依法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本文結合實際工作,對新106號令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相關探討。

      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內部分事項未作出具體申報要求

      新106號令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應納入消防監督管理,其中新建、擴建、室內裝修及用途變更的改建工程在新106號令中均明確了具體的申報要求,對于建筑保溫相關情況的申報在新建、擴建的工程施工圖、設計說明中也能得到體現,而對于室外裝修的消防監督管理沒有作出具體申報要求。建議明確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中涉及室外裝修的,應同時申報室外裝修的相關圖紙、資料。

      二、相關配套規范和規定有待健全

      (一)針對室外裝修的消防技術規范和規定未成系統。從筆者掌握的情況來看,目前僅有兩條零散的法律、規章條文對室外裝修的要求進行了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公安部和住建部聯合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第七條規定,建筑外墻的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新106號令第二條規定室外裝修納入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但目前除上述兩個條款中對室外裝修、裝飾作出規定外,尚未對非民用建筑的其他建設工程室外裝修作出明確規定。而室外裝修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上下層火災的蔓延,另考慮到室外立體燃燒對公眾社會影響較大,筆者建議規定所有建設工程室外裝修應使用A1級材料。

      (二)建筑保溫材料相關規定尚需完善。對于建筑外保溫的要求,公安部先后下發了兩次文件,文件中僅針對民用建筑外保溫作出了具體要求,而目前很大一部分工業建筑也設置有外保溫材料,只是由于工業建筑施工過程中不涉及人員密集的情況,因此工業建筑外保溫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例較少,但是筆者認為工業建筑外保溫的防火要求同樣不能疏忽,建議規定單層、多層工業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不低于A2級,高層工業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達到A1級。

      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和住建部聯合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針對不同高度、不同類型民用建筑的不同部位,進行了區別規定。而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號),文件中明確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不論建筑類型、高度、設置部位應一律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而目前完全能達到A1級材料要求的只有發泡水泥板、巖棉板等無機材料,此類材料往往能滿足燃燒性能要求,但不能滿足外保溫材料所需的低熱導系數、低吸水性、高抗壓性、抗老化性、穩定性、防腐性等要求。近期有部分復合A1級材料通過國家檢驗中心檢驗,這些材料雖然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上述要求,但其中部分材料僅采用兩面不燃燒體做基層、中間為經阻燃處理的EPS(又稱苯板或可發性聚苯乙烯板)或XPS(擠塑式聚苯乙烯隔熱保溫板)材料,而嵌在墻體內時在實際應用中與原先B1級材料直接嵌入墻體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筆者建議國家應盡快細化明確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相關要求,要在滿足低導熱、低吸水、抗高壓等相關要求的同時,根據不同建筑高度、性質、設置部位明確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要求。
      (三)燃燒性能分級方法已與現行規范脫節。原《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 8624-1997)規定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共分為A、B1、B2、B3四個級別,但此規范已于2007年3月廢止,現行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分為A1、A2、B、C、D、E、F七個級別。而目前繼續沿用了老規范的燃燒性能分級方法,導致實際工程中,存在著要求的燃燒性能級別跟外保溫材料檢驗的級別無法一致的問題。

      (四)建筑內保溫相關規定不完善。目前針對建筑內的保溫材料,只有冷庫作了規定,《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4.3.1條規定,庫房的隔熱材料宜為難燃或不燃材料,而此條文也并非強制性條文,在實際工程中沒有什么現實意義。筆者建議對建筑內保溫材料要盡快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使用不低于A2級材料。

      三、相關社會單位職責不夠明晰

      (一)建設單位責任。新106號令第八條建設單位責任條款中,對于備案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已經施工和已經投入使用的情況沒有作出具體責任要求,筆者建議在第八條第五項中增加以下內容:經消防設計備案檢查不合格且已經施工的建設工程應當停止施工,經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且已經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應當停止使用。

      (二)施工單位責任。新106號令第十條施工單位責任的條款中未涵蓋新《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三條所列舉內容,建議增加: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在建工程內人員宿舍、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場所設置要求、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建筑燃燒性能、安全疏散要求及消防演練等條款。此外,施工單位應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對施工質量簽字確認的職責。

      四、消防設計審核、驗收范圍的確定

      (一)綜合性用房審驗范圍的確定。新106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需要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質、建筑高度、建筑面積等,實際工程中遇到部分建筑內設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性質的用房,但是每種性質的用房面積均未達到審核驗收范圍,而從工程整體火災危險性來看確有必要對此類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在這種情況下,筆者建議可確定一個申報系數,計算方法為各使用性質實際面積與申報范圍規定面積的比例之和,如大于等于1,則確定該工程需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如某建設工程第一、二層商業總建筑面積為8000平方米,三層健身休閑場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則申報系數為8000/10000+1000/2500=1.2,該工程應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

      (二)關于宿舍的界定新106號令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學校的集體宿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建筑總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應申報消防設計審核、驗收,而筆者認為宿舍是否應申報審核驗收,應根據宿舍的人員密集程度來確定,而不是根據企業或學校的性質確定,如辦公和非勞動密集型企業的人員密集的員工集體宿舍,其火災危險性與學校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相似,因此筆者建議凡人員密集的集體宿舍達到一定規模,均應申報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具體“人員密集”的界定要根據房間單位面積的住宿人數來確定。

      (三)關于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的界定。新106號令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應申報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但是相關規范均沒有對發電、變配電工程規模作出具體界定,因此在實際工程中對何謂“大型”往往無法判定。

      五、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及備案抽查申報資料的確定

      (一)設計單位身份證明文件的申報。新106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只規定了申報審核和設計備案抽查應當提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筆者建議應提出同時申報設計單位身份證明文件的要求,這樣做有利于消防行政許可部門對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違法行為進行受案查處和調查取證。

      (二)竣工驗收施工圖紙的申報。新106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僅規定了申報消防驗收時應提供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但筆者認為建筑防火涉及到總平面布局、建筑構造、安全疏散等多個方面,應同時提供建筑竣工圖紙。
      (三)相關申報表和施工許可的要求。新106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筆者認為施工許可作為申報消防設計備案的前置條件不合理。首先,施工許可是施工單位合法施工的證明性文件,其體現的是施工的合法性,而目前的消防設計備案并不需對此進行檢查;其次,此前在實際工作中,有一部分重視建筑防火和消防設計質量的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之前,就主動申報建設工程,從而有效地避免了因施工超前于消防設計備案而可能產生先天性火災隱患所帶來的風險,而目前新106號令將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作為申報的必要條件,建設單位很有可能在取得施工許可后即開始施工然后再在7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一旦其設計文件中存在違反消防技術標準的問題,則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也在等待消防設計備案檢查意見的同時大量誕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挫傷了這些單位提前把關、主動申報的積極性。由此,筆者建議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不應作為消防設計備案的必要條件,而作為建設單位申報的補件承諾事項,待取得施工許可后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影響其消防設計備案資料的受理。

      (四)申報資料中證明文件復印件與原件的現場核對。與新修訂的三部規章配套下發的《公安部關于印發消防行政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2012]47號)中,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申報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等樣表的申報說明中,均注明了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人員現場核對與原件是否一致。筆者認為此要求在實際工作中確難滿足,許多規模較大的設計、施工單位通常有多個項目同時辦理,業務也遍布全國,在同一時間承接不同地區建設工程的可能性非常大,這樣就帶來一個問題,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或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原件通常只有一份,而一旦出現上述這種情況就可能造成無法申報或給申報人帶來極大不便,不利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開展。筆者建議,對證明文件是否必須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問題應區分對待,對于一般不會同一時間承接不同地區工程的建設單位可要求其在申報時出示原件并核對一致,對于設計、施工單位可要求其在證明文件復印件上加蓋持有單位公章進行確認,從而暢通便民、高效的消防申報通道。

      (五)其他相關申報材料的確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述“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建議改為“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之外的其他相關材料”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之外的其他相關材料”,更符合新106號令的本意。

      六、監督執法程序不夠明確

      后續執法程序未進行說明。新106號令中第二十六條僅規定了,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而對于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具體的履行期限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也未針對期滿后建設單位是否申報備案、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的情況制定后續執法程序要求,在《公安部關于印發消防行政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2012]47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違法通知書》(以下簡稱《違法通知書》)的式樣中提出了要求,建設單位逾期未備案且不停止施工或使用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從重處罰。對此,筆者有三條建議,一是關于《違法通知書》下發之后的后續執法程序不僅要在法律文書式樣中體現,還應在新106號令中進行明確規定;二是《違法通知書》中責令建設單位限期申報備案、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的應明確履行時限要求;三是對《違法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根據建設單位是否申報備案、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的情況應制定明確詳細的后續執法程序。目前,對于建設單位在期滿后依法備案且停止施工或使用的,以及未依法備案且未停止施工或使用的執法程序都做出了規定,而對于已依法備案但未停止施工或使用、及未依法備案但已停止施工或使用的后續執法程序并未作出要求。

      七、行政復議機關的確定

      新106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筆者建議在新106號令第三十七條中增加本級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機關的相應條款。

      八、法律責任條款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必查事由的確定。新106號令中除對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直接確定為檢查對象外,未對其他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建設工程制定相應的必查條款。筆者建議對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經消防設計備案檢查發現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經責令改正且復查合格、發生火災事故等的建設工程,其后續所有備案均應納入必查范圍。

      (二)從重處罰的情節。新106號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應從重處罰。筆者認為,對于經備案抽查未抽中和經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合格的建設工程,擅自改變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也應從重處罰。

      (三)需函告的情節。新106號令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筆者認為對于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不合格的有關情況也應當函告。此外,對于消防驗收不合格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筆者建議還應當一并函告其上級主管部門。

      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社會面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也愈加呈現出多元化、輻射廣的趨勢,筆者在本文中所列舉的一些問題僅僅只是實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可能碰到的一小部分問題,這是由建設工程領域的多變性和消防法律法規相對的滯后性所決定的,在實際工作中還有很多問題有待廣大建設工程消防從業人員共同去推敲、探討和攻克,共同推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路過

      雷人

      握手

      鮮花

      雞蛋
      Copyright © 2013-2021 www.azcosp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企航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Powered by 新型砂漿網 X3.4  ICP備案號: 京ICP備14016591號-2
      聯系客服 關注微信 下載APP 返回頂部
      日本电影娼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