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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虞市關于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實施意見 ... ...

      2019-5-17 11:30| 發布者:admin| 查看:269| 評論:0|來自:[db:出處]

      摘要:上虞市人民政府關于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 ...

      上虞市人民政府關于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紹興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辦法》(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浙江省散裝水泥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城市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散辦〔2012〕37號)精神,推進我市限期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以下簡稱“禁現”)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意義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減少粉塵排放、改善城市環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為我市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提供保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高度,推進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攪拌砂漿工作。

      二、工作目標

      逐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分階段實施,至2016年,我市基本實現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攪拌砂漿。

      第一階段:自2013年7月1日起,凡在城區(百官街道、曹娥街道、東關街道)、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高鐵新城及中心鎮(道墟、章鎮、豐惠、小越、崧廈)范圍內混凝土使用總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自2014年1月1日起,凡在城區(百官街道、曹娥街道、東關街道)、高鐵新城范圍內新開工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濱海新城)、中心鎮(道墟、章鎮、豐惠、小越、崧廈)范圍內新開工的,砂漿使用總量在1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第二階段: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提前推進“禁現”工作。

      三、工作職責

      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相關管理工作:

      (一)市商務局:牽頭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管理工作;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符合《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規定的,按政策返退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市公安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商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散裝水泥專用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

      (三)市建設局:負責本系統管理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管理工作。

      (四)市建管局:負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管理工作,負責對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應用確認工作,負責對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使用質量監督檢查,以及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在應用資格上的處理。

      (五)市便民服務中心(招投標監督辦):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列入工程概算、預算,列為招標文件約定,并負責招投標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的審核把關。

      (六)市交通運輸局: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運輸。

      (七)市質監局: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監管。

      (八)市環保局: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運輸、使用過程的環保管理。

      (九)市城市執法局:負責對城區(百官街道、曹娥街道、東關街道)、中心鎮(道墟、章鎮、豐惠、小越、崧廈)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噪聲和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工作措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積極扶持我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發展,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有關措施,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按照《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要求,做好本區域內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及應用工作,共同推進我市的“禁現”工作。

      (一)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審批部門(包括授權單位)在辦理立項、施工許可證時,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要求辦理;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編制估算、概算和預算;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品種和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并定期發布信息指導價。

      (二)建設、建管部門應將建設工程是否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的考核內容。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各類評優、評獎。

      (三)招投標監督辦要加強對需實行招投標建設工程的審核,其招標文件必須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條款;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有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條款。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五)監理單位應當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監理內容,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其整改。

      (六)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放置散裝水泥流動罐,不得放置大型攪拌機,不得堆放用于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砂石等材料。

      (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建管部門的資質審查;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推薦標準》(浙散辦〔2008〕20號)的有關規定,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浙散辦〔2010〕10號)要求實施和進行備案。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有關規劃、環保的要求,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標準管理、工序控制和計量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組織生產。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應當按規定要求使用散裝水泥。應加強對產品售后的指導服務,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或預拌砂漿。

      (八)承擔工程任務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包括以掛靠、承包、租賃等形式在我市從事運輸活動的外省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要求的行駛記錄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行。在進入市區、城鎮交通管制路段時,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行。公安部門對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確需進入禁止區域、限時路段的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等工程特種車輛,應當及時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方便,保證建設工程正常施工。

      (九)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攪拌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⒈因交通運輸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⒉因需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⒊施工現場三十公里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⒋建設工程一次性混凝土使用量10立方米以下或工程使用總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⒌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100噸以下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符合排放標準。建管、環保、城市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影響的檢查。

      (十)建設單位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和攪拌砂漿的行政許可,應當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建設工程預算書、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十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要加強對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單位,且限期不予改正的,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并依照《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建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設計、項目招標和工程驗收等環節的監管,加強對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質量的監督,同時將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要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公安、建設、招投標監督辦、交通運輸、質監、環保、城市執法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強管理,對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其它

      (一)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禁現”有關規定按實施意見要求時間起施行。

      (三)本意見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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