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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技術、材料、設備和工藝(以下統稱“建筑節能技術”)使用管理,保障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重慶市建筑節能條例》和《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節能技術的備案、性能認定和動態監管。 第三條 凡應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的建筑節能技術均應辦理建筑節能技術備案。建筑節能技術備案后,其持有單位可自愿辦理建筑節能技術性能認定。 第四條 建筑節能技術備案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節能技術性能認定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市建筑節能中心(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承擔認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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