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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設工程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為促進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減少施工現場攪拌砂漿,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3號)、《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0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08〕28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在我市各區(以下簡稱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的,適用本辦法。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管理機構要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編制和實施預拌砂漿推廣應用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工作,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 三、凡在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四、建設工程使用的預拌砂漿,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預拌砂漿供需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采供預拌砂漿的品種、數量、質量標準、包裝形式、價格、交貨時間與地點、檢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等內容。 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浙江省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技術公告〉和〈浙江省建設領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術公告〉的通知》(建設發〔2010〕210號)要求及有關規定,持《杭州市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到市建設科技推廣中心對其生產的預拌(干混)技術(產品)進行登記。 六、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設計文件中明確預拌砂漿的使用要求,確因特殊工藝要求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明確。 七、建設工程招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必備條件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范圍。招標文件備案時,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對使用預拌砂漿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核。 八、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程使用預拌砂漿,并按規定做好預拌砂漿的進場復驗和試塊檢驗工作。 九、監理單位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設計文件要求,對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理,并做好記錄。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制定使用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定期發布預拌砂漿價格信息,以滿足各建設主體工程計價的需要。 十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日常監督范圍,并作為文明施工單位評比、工程質量評優的依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可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建設工程需使用特種砂漿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目前尚不具備生產供應條件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其他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 十三、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責任人和責任主體1-2分的信用扣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工程文明工地、質量評優資格,同時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關于杭州市建筑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9〕4號)規定,暫停其參加政府項目招投標資格3至6個月: (一)建設單位未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或明示、暗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 (二)施工單位未經批準在現場攪拌砂漿,或未按照相關技術規定進行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未予制止、未及時報告的; (四)設計單位對應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項目,未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相關使用要求的。 十四、對未按規定采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交警部門對工程使用車輛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十五、施工單位未經批準在現場攪拌砂漿,按《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嚴重粉塵污染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令第190號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十六、支持和鼓勵各有關單位開展應用預拌砂漿技術培訓、技術攻關、技術創新等工作。對推廣應用預拌砂漿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用預拌砂漿。 十七、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