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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節能相關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級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經貿、環保、科技、工商、質監、財政、統計、稅務、金融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應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 第六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 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市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情況,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民用建筑節能活動: (一)建筑節能規劃的制定;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應用; (三)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四)節能建筑能效評估和標識; (五)建筑能耗統計、能效審計和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工作; (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八)低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的發展; (九)促進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設備和產品的產業化; (十)建筑節能公益性宣傳、教育與培訓、表彰獎勵; (十一)其他建筑節能相關支出。 第七條 建立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制度。凡節能效果優于國家標準和地方規定的,可以申報市級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為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并授予廣州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稱號,在各類獎項評選中優先考慮。 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本市政府通過接受企業、個人的捐贈、資助等方式,設立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建立獎勵、扶持制度,重點資助建筑節能示范項目建設、建筑節能新技術和新材料的研發及產業化。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八條 本市實施從規劃源頭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設,促進節能建筑和綠色建筑建設發展。 編制新城區規劃、舊城區更新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應當將總體布局、朝向、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應用、容積率、自然通風效果、建筑體形系數、垃圾處理與回收、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資源有效利用等因素納入規劃編制內容。 第九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建筑節能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一起進行節能驗收,節能驗收通過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辦理民用建筑工程驗收備案的,應當包括建筑節能的專項內容。 第十一條 結合本市夏熱冬暖、集中供冷建筑多、能耗高的特點,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費制度。采用集中供冷的民用建筑末端獨立用戶應當安設分戶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現分戶計費,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二條 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空調冷負荷1200千瓦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旅館、酒店、醫院等類型建筑,應當安裝空調廢熱回收裝置,提高能源的整體利用率。鼓勵其他類型建筑按照技術分析情況應用空調熱回收技術。 建設、設計單位應當選用具有溫度設定及調節功能的空調制冷設備。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住宅公共部位應設節能自熄開關。 第十三條 實施建設工程節能信息公示制度。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節能材料和設備、節能設計指標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公示所銷售房屋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上載明節能公示的內容,并在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用能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綜合科學論證,針對不同情況遵循相應改造原則: (一)建筑物進行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二)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和規范要求,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三)充分考慮采用可再生能源; (四)實施城市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的,應當同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 (五)確保結構安全,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對本轄區內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評價,制定改造的目標和要求,編制年度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轄政府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各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負責組織實施其所有的大型公建的節能改造。 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市、區(縣級市)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各級政府財政、業主共同負擔。 其他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業主自籌,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鼓勵對建筑屋頂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勵平屋頂改造為坡屋頂。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實施以下方面的監督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監管體系; (二)組織電力、供水、供氣等能源供應部門,制定政府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期報送制度; (三)規范建設單位對采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設置完善的自動控制與調節功能,降低運營能耗,同時滿足人體舒適性要求; (四)制定政府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單位能耗限額標準; (五)建立政府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制度; (六)政府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制定相應的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建筑運行能耗統計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調查統計,如實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數據。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十九條 本市鼓勵在民用建筑中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自然采光照明及熱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勵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技術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應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為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應用預留條件。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積極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應用可再生能源。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本市新建12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賓館、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技術設計,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小區、村鎮、綠地廣場、風景區內的庭院燈、草坪燈應優先選用太陽能、LED(發光二極管)等節能環保的燈具。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優先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民用建筑建設報批監督檢查制度。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的法定審批環節。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立項階段的節能評估審查。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民用建筑工程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和核查施工圖設計文件節能備案,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備案過程中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核查,對不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項目,責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建筑節能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提出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五條 質監、工商、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推廣目錄,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廣州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推薦目錄。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用推薦目錄中的節能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適用于本市的建筑節能構造圖集、設計指引,建立技術信息庫,加快太陽能光伏發電、集中供冷等經濟適用、節能環保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七條 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對建筑節能實施情況的監督抽查和建筑節能材料、產品的監督抽檢。建立建筑節能信息公布、通報等制度,對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第六章 綠色建筑推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民用建筑項目應當全面應用綠色建筑技術,符合國家、省綠色建筑相關標準。 鼓勵其他項目建設中采用綠色建筑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政府對綠色建筑項目在審批、建設、銷售各環節提供便利條件和實施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本市推行綠色建筑認證和標識制度。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建設單位自愿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認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頒發相應等級的綠色建筑標識或者向國家推薦申請更高等級的綠色建筑標識。 具體認證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物業、材料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可將其違法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立項階段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出具同意立項批復意見的; (二)對未進行規劃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通過或未經備案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同意竣工驗收備案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