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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2019-5-17 11:29| 發布者:admin| 查看:222| 評論:0|來自:[db:出處]

      摘要: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的合理布局,推進預拌砂漿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的合理布局,推進預拌砂漿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及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干混砌筑、抹灰、地面砂漿(以下簡稱預拌干混砂漿)的生產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預拌干混砂漿生產工藝基本條件,依法登記設立的生產企業。

      第四條省、設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散裝辦)和省建筑業管理局、設區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做好符合規劃要求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章備案條件

      第五條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的備案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大于等于20萬噸;其中設立在海島和山區等縣(市、區)的年設計生產能力大于等于10萬噸。

      (二)具有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代碼和稅務登記證。

      (三)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對應的注冊資金。

      (四)具備符合試驗室認定所需的試驗檢測設備及儀器規格、數量要求,具有企業產品標準、質保管理體系和產品型式檢驗合格證。

      (五)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知本崗位的操作規程、檢測項目、技術指標及檢驗方法,經專業培訓考核,并取得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浙江省干混(或干拌)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試驗室檢驗人員須持證上崗,并取得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浙江省干混(或干拌)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試驗室配備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

      (六)具備符合設計生產能力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條件,須具備如下設備:

      1.滿足設計生產能力的攪拌設備;

      2.工業自動化生產電腦控制系統;

      3.滿足生產需要的原材料烘干、篩分設備;

      4.滿足生產需要的場地和原材料、外加劑、成品倉貯設施;

      5.散裝發放的無塵裝車設備;

      6.三級計量精度以上的計量設備;

      7.與實際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散裝物流與使用等專用設備。

      (七)符合省、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要求。

      第六條申報備案企業,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有效期內的試驗室認定證書,企業產品標準和質保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四)省級以上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6個月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五)試驗室技術負責人的職稱、學歷復印件,試驗室檢驗人員的省級《浙江省干混(或干拌)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復印件,相關技術人員職稱、學歷復印件;

      (六)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和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七)市散裝辦出具的符合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的意見書,具有環境評價資質的科研院所或機構出具的環評報告;

      (八)若有新建預拌干混砂漿生產項目批文,提供相關批文的復印件。

      第三章備案程序

      第七條符合第五條規定要求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可在浙江省散裝水泥信息網下載《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按照相關要求如實填寫,報企業所屬市散裝辦初審。

      第八條市散裝辦會同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申請備案的企業進行現場核實,初審備案條件;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生產企業簽署初審合格意見,上報省散裝辦。

      第九條省散裝辦會同省建筑業管理局,對市散裝辦上報的企業備案材料進行復核認定,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結論;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

      第十條省散裝辦、省建筑業管理局向通過備案的企業聯合頒發備案證書,并在省散裝辦和省建筑業管理局等相關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省散裝辦自收到市散裝辦上報的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等資料,對備案申請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企業,省散裝辦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補全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備案證書有效期為3年,備案證書分正副本;備案證書有效期滿后,須在備案證書有效期滿三個月內,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備案變更。

      已備案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散裝辦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由市散裝辦初審后上報省散裝辦備案,并對相關內容進行變更登記。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生產工藝、主機設備等主要生產條件變更;

      (三)產品種類變更;

      (四)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注冊地變更;

      (五)企業主要投資人、控股人、法人變更。

      第十四條備案撤銷。

      各市散裝辦會同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對已備案的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上報省散裝辦、省建筑業管理局。省散裝辦、省建筑業管理局根據各市上報材料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共同決定給予撤銷備案,對撤銷備案企業收回備案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因違法經營,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所提供的申請備案資料嚴重失實;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廠抽檢和工地抽檢),經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

      (四)因產品質量原因,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五)用戶投訴量大,經查證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

      (六)不按規定要求,拒絕上報預拌干混砂漿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鼓勵建設工程使用經備案登記企業生產的預拌干混砂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質量的監督檢查。

      跨設區市銷售預拌干混砂漿的生產企業,在承接工程項目后,應當到市散裝辦進行項目登記。

      各市、縣(市、區)散裝辦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干混砂漿的建設單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并從2010年1月1日起依照《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月統計產品的實際生產(銷售)量,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所屬地的市、縣(市、區)散裝辦;市散裝辦須于10日前報送省散裝辦。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預拌干混防水、粘結、保溫等特種砂漿和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及預拌干混砌筑、抹灰、地面砂漿經營企業的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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