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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控制揚塵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設工程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裝水泥、黃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 市區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條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相關責任。 環保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管部門負責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建筑垃圾運輸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各類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保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環評要求組織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第七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施工應當采用連續、密閉的圍檔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觀區域、繁華地區,其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檔,其余地區設置1.8米以上圍檔; (二)施工工地提倡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由市經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現場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區域范圍,禁區內禁止現場自拌混凝土和砂漿,施工現場不得使用拌和機,政府性項目要帶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三)施工工地道路硬化處理 (四)施工工地內設置洗車平臺,完善排水設施,并配備車輛清洗設備,車輛駛離工地前,應在洗車平臺清洗輪胎及車身,不得帶泥上路; (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時,應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檔或圍墻、采用防塵布蓋等防塵措施; (六)進出工地的物料運輸車輛應采用密閉車斗,并確保物料不遺撒外漏; (七)督促施工人員按作業規程裝載物料; (八)限制使用有明顯無組織排放塵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機械設備; (九)遇有揚塵的土方工程作業時應采取灑水壓塵,盡量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未采取防塵措施的,不得組織施工; (十)施工時應在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不得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塵布; (十一)建筑垃圾等在48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檔、遮蓋等防塵措施;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應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灑; (十三)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覆蓋。 第八條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九條 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觀區域、繁華地區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區域,應采用硬質封閉圍欄,高度不低于2.5米,除不具備條件進行灑水噴淋或采取灑水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單位應對拆除部位進行灑水噴淋降塵。拆除施工中,禁止建筑垃圾從高處拋灑。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應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體拆除施工。 鼓勵施工單位采取機械化拆除方式,縮短作業時間。 第十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的地面應硬化處理; (二)采用圍墻、圍檔或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其他防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臨時性的廢棄物堆,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塵網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應當構筑圍墻或在廢棄物堆表面種植植物;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六)出口處設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凡產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取得《常州市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十二條 凡在市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后,方可到城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嚴格按照核準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并清運至指定消納場所。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過程中沿途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保潔等級為一級的道路至少每日沖洗1次、保潔等級為二級的道路每周沖洗不少于3次。鼓勵利用污水處理廠尾水作為沖洗水源,污水處理廠周邊五公里范圍內道路沖洗應當采用污水處理廠尾水作為沖洗水源,污水處理廠要做好尾水供水工作; (二)城市快速通道、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清掃灑水作業,其他道路鼓勵采用機械化清掃灑水作業;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路面破損時,應采取措施及時進行修復。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的修復,盡量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主要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全面進行綠化,避免泥地裸露。 第十五條 進行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部門發布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具備條件的,在綠化用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條 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環保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實施聯合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市環保、建設、城管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 第十八條 建立揚塵污染控制定期通報制度。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揚塵污染投訴和檢查發現的揚塵污染問題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反饋。 第十九條 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城市長效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應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本市數字化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實施定期考核。 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管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范。 交通主管部門應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公路、港口的管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一條 碼頭、堆場、露天倉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處置,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個人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以及超載、超速遮擋車牌的,由城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金壇、溧陽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