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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建設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辦,各建設、開發、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及造價咨詢單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筑業協會、市政協會及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建設工程施 一、市建委是全市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各區(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建設局、建管站負責本區域內預拌砂漿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廠(站)生產的濕拌砌筑砂漿、濕拌抹灰砂漿、濕拌地面砂漿、濕拌特種砂漿和干混砌筑砂漿、干混抹灰砂漿、干混地面砂漿、干混防水砂漿等普通干混砂漿及特種干混砂漿。 三、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及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出口加工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范圍內,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四、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現場內黃砂、水泥和石膏灰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攪拌機拌制各類砂漿。 六、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并按使用預拌砂漿費用編制投資概預算??⒐を炇諘r,應將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有關資料納入文件檔案。 七、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業行業標準《預拌砂漿》(JG/T230-2007)的規定,設計選用預拌砂漿,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的品種和性能指標。 八、各審圖機構在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時,依據建筑工業行業標準《預拌砂漿》(JG/T230-2007)對使用預拌砂漿設計進行審查。 九、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預算控制價時,應載明招標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數量和預算費用,其預結算按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的預拌砂漿定額及其價差調整方法進行編制。 十、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按使用預拌砂漿的規定編制工程量清單報價,評標時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為評審項目。 十一、施工單位應按照《武漢市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定(試行)》(WJG-104-2006)或《武漢市干粉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定(試行)》(WJG-105-2006)中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施工及質量驗收。 十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要求,將預拌砂漿使用納入日常監理內容,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要求施工和建設單位予以改正。 十三、凡在本市從事預拌砂漿生產或者銷售的企業,應當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申請備案,備案后方可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 十四、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十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按照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有關使用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了論證、審查的重點扶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預拌砂漿科研項目,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可給予一定的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或資金支持。 十六、預拌砂漿的制備、檢驗、訂貨與交貨、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應當符合建筑工業行業標準《預拌砂漿》(JG/T230-2007)的要求。 十七、生產企業在銷售預拌砂漿時,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每車預拌砂漿的發貨單,并在供貨后32天內提供《預拌砂漿質量合格證》。 十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及時、完整、準確地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報送有關統計資料,并按市造價站的要求報送價格信息資料。 二十、預拌砂漿推廣應用日常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意見要求及有關法規、標準,對預拌砂漿生產進行質量監督。 二十一、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且綜合散裝水泥使用率達70%以上的工程,建設方可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清算手續。 二十二、對未按《通告》要求或本意見執行的,建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三、自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8年12月底前為使用預拌砂漿過渡期。過渡期間內,在建工程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含量不得低于50%。 二十四、過渡期間內,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使用預拌砂漿的增量成本。 二十五、新開工的建設項目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一律按本意見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