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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DGJ32/J21-2009(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將于2009年04月01日實施,主要變更如下: 5.5.2 砂漿、混凝土試塊管理 1 用于工程質量驗收的砂漿、混凝土試塊制作完成終凝后,在見證人員見證下及時在試塊表面刻制試樣制作日期、部位、強度等級,刻制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2 檢測機構與委托單位簽訂檢測合同時應明確本條對砂漿、混凝土試塊管理的要求,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時應注明“不作為驗收依據”字樣,否則一經查實給檢測單位不良記錄一次。 3 當砂漿、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檢測結果高于設計強度等級兩個等級,混凝土強度等級≥C40時,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檢測結果高于設計強度等級三個等級的,應對試塊對應的部位實體強度進行檢測。 5.5.3 建筑節能材料檢測管理 1 建筑節能材料按照相關規定的抽樣頻率見證取樣,實施留樣制度,送檢的樣品一份用于現場材料的抽樣復驗,另一份由檢測機構封存,存放時間不少于2個月。 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節能材料進行抽測時,如抽檢結果與復驗檢測報告存在較大差異,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可對封存樣品指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如封存樣品與檢測復驗結果有較大差異,原檢測單位將不合格樣品檢測成合格的,按本規程3.0.15條處理。如封存樣品與檢測復驗結果基本一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見證取樣人員的證書,給工程造成重大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文章來源:江蘇眾信工程投資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