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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及《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東至廖家溝、壁虎河,南至長江、夾江,西至揚溧高速,北至揚溧高速、槐泗河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二、屬于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在使用前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一)混凝土或者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漿累計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五)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三、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四、屬于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在編制概(預)算時,應當注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等相關要求。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六、違反本《通告》,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