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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行業準入條件

      2019-5-17 11:29| 發布者:admin| 查看:249| 評論:0|來自:[db:出處]

      水泥行業準入條件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加快結構調整,引導水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特制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

      二、項目建設條件與生產線布局

      (二)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符合省級水泥行業發展規劃及區域、產業規劃環評要求,和項目當地資源、能源、環境、經濟發展、市場需求等情況相適應,其用地必須符合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水泥產能總量控制、有序發展原則,嚴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

      對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產能超過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則上應停止核準新建擴大水泥(熟料)產能生產線項目,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等量或減量淘汰”的原則執行。

      (四)鼓勵現有水泥(熟料)企業兼并重組,支持不以新增產能為目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投資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的企業應是在國內大陸地區現有從事生產經營的水泥(熟料)企業。

      (六)嚴禁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水泥(熟料)項目。禁止在無大氣環境容量的區域內新建水泥(熟料)生產項目,對該區域已有水泥(熟料)生產企業的改造項目要做到“以新代老、減排治污”。

      (七)新建項目要取得土地預審、礦山開采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后方可立項核準,必須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方可開工。

      (八)鼓勵對現有水泥(熟料)生產線進行低溫余熱發電、粉磨系統節能、變頻調速和以消納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節能減排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九)投資水泥(熟料)新、改、擴、遷建項目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5%。

      三、生產線規模、工藝與裝備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要采用新型干法生產工藝。單線建設要達到日產4000噸級水泥熟料規模,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市場容量有限的邊遠地區單線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日產2000噸級水泥熟料(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熟料和特種水泥生產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要配置純低溫余熱發電,有可供設計開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巖資源保證,并做到規范礦山勘探、設計、開采。做好資源綜合利用,加強環境保護,及時復墾綠化,嚴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規模要達到年產水泥60萬噸及以上。邊遠省份單線粉磨系統不得低于年產30萬噸規模。

      粉磨站的建設應靠近市場、有穩定的熟料供應源和就近工業廢渣等大宗混合材的來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裝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的建設要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探、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項目要采用先進成熟、節能環保型技術裝備,保證系統的安全、穩定和長期運轉。具體要求如下:

      1、采用先進的礦山安全爆破和均化開采、原料預均化、生料均化技術和設施;

      2、采用立磨、輥壓機、高效選粉機等先進節能環保粉磨工藝技術和裝備;

      3、采用節能降耗的窯爐、預熱器、分解爐、篦冷機等煅燒工藝技術和裝備;

      4、采用先進的破碎、冷卻、輸送、計量及烘干技術和裝備;

      5、采用先進、高效及可靠的環保技術和裝備;

      6、采用先進的計算機生產監視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統。

      四、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可比熟料綜合煤耗、綜合電耗、綜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綜合電耗、綜合能耗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單位水泥能耗限額標準。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綜合電耗≤38 kWh/t。

      (十七)利用工業廢渣作為水泥混合材的,其廢渣品種、品質和摻加量要符合國家標準。

      (十八)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企業,應按國家《節約能源法》規定,開展能源審計和能效環保評價檢驗測試,提供準確可靠的能耗數據和環境污染的基本數據。

      五、環境保護

      (十九)水泥(熟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符合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

      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必須依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各項環保措施;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不得投產。

      (二十)嚴格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泥工業除塵工程技術規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處理的污染控制標準。對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實 行總量控制,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配置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新建水泥項目要安裝在線排放監控裝置,并采用高效污染 治理設備。

      (二十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按國家發布的《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的規定,建立清潔生產機制,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巖開采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并嚴格按照業經批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要分別制定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

      (二十三)原料和產品破碎、儲運等過程產生的無組織排放含塵氣體,要達標排放。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嚴格執行《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的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塵和大氣污染指標應該達標外,要增設和完善噪音防治設施。

      六、產品質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產企業要按《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取得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廠水泥(熟料)產品質量要符合相關產品標準。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對生產全過程實施嚴格的質量管理。參照國家頒布的《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建立本企業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格執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業要按國家頒布的《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建立完善的化驗室,并取得化驗室合格證。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業要執行國家頒布的《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建立水泥產品質量對比驗證和內部抽查制度,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產品質量檢驗和化學分析對比驗證檢驗和抽查對比活動。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過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劑后,應在水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劑的類型(液體或粉體)、主要化學成分。

      七、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產過程要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各項規章制度。

      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設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并通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驗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國家稅收、職工工資和醫療費,按期交納國家規定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金。

      八、監督與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項目必須符合上述相關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投資和工業主管部門不得核準;土地部門不得辦理供 地手續;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質檢部門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新增信貸支持;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

      (三十四)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項目建成投產前,要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水泥專家,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產。

      凡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水泥(熟料)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已經生產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要停止生產和收回生產許可證。

      (三十五)準入條件發布前已投產運營的水泥(熟料)企業和生產線應通過技術改造、加強管理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各項標準。

      (三十六)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發布。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中國水泥協會及相關技術、認證和檢驗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協助、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準入管理。

      九、附 則

      (三十七)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產企業。

      (三十八)本準入條件所涉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法規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十九)本條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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