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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談“霾”色變的當下,溫州市于日前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預拌砂漿的實施辦法》,從今年8月1日起,在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該辦法共19條,主要明確了預拌砂漿的概念、適用范圍、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職責、基本規定及處罰責任等多方面內容,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根據2012年市政府頒發的《關于在市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通告》規定,目前明確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區域,為溫州市區;各縣(市)根據具體實施情況,確定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具體區域。 該《辦法》特別指出,建設工程招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必備條件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工程預算。招標文件備案時,市建設工程投標管理部門應對使用預拌砂漿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核。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日常監督范圍,并作為文明施工單位評比、工程質量評優的依據等。 建設單位若未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未經批準在現場攪拌砂漿,或未按照相關技術規定進行施工的;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未予制止、未及時報告的;設計單位對應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項目,未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相關使用要求的;以上任一情形出現,均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責任人和責任主體相應的信用扣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工程文明工地、質量評優資格,同時暫停其參加工程項目招投標資格3至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