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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七部局令2004年第5號)、《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21號)、河南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豫商商貿〔2011〕1號)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城區內,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對砂漿的組成材料按照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攪拌后,以商品形式供給各種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包括濕拌砂漿和干拌砂漿。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預拌砂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預拌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采取相應措施,負責具體落實; (二)負責預拌砂漿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三)本市預拌砂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預拌砂漿企業運輸車輛出入市區的服務工作,解決預拌砂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建設工程等,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進行砂漿攪拌。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散裝水泥發展規劃、預拌砂漿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 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應依法對預拌砂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進行竣工驗收,并做好企業投產后的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必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的產品質量。 第十條 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對預拌砂漿的生產、使用質量實施全過程監督。未納入監督或未完全納入監督范圍內的預拌砂漿,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車往城區各施工單位運輸砂漿時,必須提前到交警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并按照交警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段通行。同時,嚴格執行交通法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干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置必須的儲存、運輸設施,干拌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施工單位需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綠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對預拌砂漿進行相關性能的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存檔,并對銷售的預拌砂漿質量負責。禁止出廠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預拌砂漿。 預拌砂漿生產環境應當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供應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砂漿,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砂漿。 第十五條 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在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及其他準備工作。 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輛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不得帶泥上路。 第十六條 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符合國家省有關循環經濟與節能環保要求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可享受國家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要把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納入重要監理內容并做好記錄,發現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或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應要求施工單位停止作業,及時糾正。對拒不糾正者,要及時向市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噸200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阻礙、干擾市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聚眾鬧事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