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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預拌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城市管理,荊州市制定了《荊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本月起施行,有效期2年。干混砂漿建站、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行業標準 據悉,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區及縣(市)城區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在攪拌站生產的、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交貨時為拌合物的混凝土。 規定指出,我市城區及各縣(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實行“一站一證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編制概算、審核預算時,均應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施工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納入監理內容。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328)等行業標準。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使用工業廢棄物,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監理單位發現現場攪拌混凝土,應予以制止 根據規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驗收應以交貨檢驗結果作為依據。預拌混凝土運輸專用車應防止沿途灑漏,并在專門的場地內沖洗,嚴禁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進行交貨檢驗。交貨檢驗的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由需方承擔,當需方不具備試驗和人員的技術資質時,供需雙方可協商確定并委托有檢驗資質的單位承擔。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用于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件應按有關標準見證取樣、制作和養護。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建立符合規范要求的混凝土試件養護室。嚴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單位制作、養護混凝土試件。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現場攪拌混凝土或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及其它影響預拌混凝土質量行為的,應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違規行為,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應記錄其不良行為并予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