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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砂漿網訊: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建筑物拆除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拆除現場)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以下簡稱攪拌站)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 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在本市從事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房屋拆除以及商品混凝土生產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不含市政、園林綠化等工程。 第三條 :施工現場、拆除現場和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遵循政府監管、施工單位負責、市民參與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施工現場、拆除現場和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委托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全市施工現場、拆除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 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抽查和執法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施工現場、拆除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環保、城建、執法、房屋征收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施工現場、拆除現場和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達到下列防治標準:(一)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鋼骨架廣告式圍擋,其高度不得低于3米(金廊沿線不低于4米),不得有污損或破損。 (二)場內車行道應當用混凝土硬覆蓋,其余非道路區域可以用沙石覆蓋,出入口、辦公區和生活區內場地空間要栽花種草,美化、綠化施工現場環境。 (三)場內每天應當定時灑水降塵,灑水頻次以施工現場地面不產生揚塵為準。 (四)出入口應當安裝地埋式輪胎自動清洗機,并確保正常使用,嚴禁車輛夾帶泥沙出門。 (五)應當在腳手架外排立桿的里面設置封閉、整齊、清潔、統一顏色的密目式安全網,定期組織清洗和更換破損的安全網。 (六)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噴灑粉塵抑制劑或灑水等措施。 (七)禁止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砂漿。 (八)禁止高空拋擲建筑垃圾。 (九)禁止現場焚燒廢棄物。 (十)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 (十一)應當在每個作業面設立環保垃圾袋專區,配備環保垃圾袋。所有建筑垃圾、地面灰塵等必須清理干凈、裝袋運走。垃圾裝袋后在48小時內未能及時運走的,應當在建筑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 (十二)現場出入口處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重點監控出入車輛沖洗及渣土車覆蓋情況,視頻監控內容應當完整保留30天以上。 (十三)施工現場大門外應當安裝監督管理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牌由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統一確定格式,施工單位自行制作。 第六條 :拆除現場應當達到下列防治標準: (一)拆除現場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鋼骨架廣告式圍擋,其高度不得低于3米(金廊沿線不低于4),不得有污損或破損。 (二)場內每天應當定時灑水降塵。 (三)拆除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地埋式輪胎自動清洗機,并確保正常使用,嚴禁車輛夾帶泥沙出門。 (四)禁止現場焚燒廢棄物。 (五)拆除現場出入口處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重點監控出入車輛沖洗及渣土車覆蓋情況,視頻監控內容應當完整保留30天以上。 (六)拆除現場應當采用與拆除物同步高圍網加噴淋作業,拆除后1周內不能及時清運的殘土,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噴灑粉塵抑制劑或灑水等措施。 (七)拆除工程完畢后15日內不能開工的建筑用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采取覆蓋、地面硬化、綠化等措施控制揚塵。 第七條:攪拌站應當達到下列防治標準: (一)應當建設全封閉式的料倉,并安裝粉塵吸附裝置;暫時未建封閉式料倉的,要全面采取建設防塵棚、抑塵網、綠化鋪裝、噴灑穩定劑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出入口處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重點監控出入車輛沖洗及渣土車覆蓋情況,視頻監控內容應當完整保留30天以上。 第八條 :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拆除現場和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應當認真分析作業環境可能產生揚塵的污染源,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顚S谩P塵污染防治費用包括購買、安裝、更換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及監控系統等費用。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術交底制度,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工人上崗前的教育內容,對所有進場工作人員進行環保教育,作業前對工人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技術交底。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在土方開挖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完成圍擋設置、硬覆蓋、地埋式水沖設備安裝、監控設備安裝、公示牌設置等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技術標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該措施列入技術標評標評審內容。中標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明確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三條:監 理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施工現場發生揚塵污染的, 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市民對施工現場、拆除現場和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受理揚塵污染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為12319。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將施工現場、拆除現場和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定期公布,作為企業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審查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二)發現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未提出整改意見; (三)施工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意見,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未按標準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罰款;對拒不整改的,依法責令停工整頓,并將該施工企業不良行為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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