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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砂漿在市區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管理,降低施工揚塵,根據《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以及《關于印發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檢查力度,強化考核措施 市散裝辦應加大對工程建設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檢查力度,對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且拒不整改的行為,應嚴格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局屬職能部門在日常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工程建設項目現場攪拌砂漿,應書面責令整改。 市散裝辦應按月將查處情況抄送市質監站、安監站、建管處;凡違反規定實施現場攪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參加優質工程、文明工地、綠色施工等工程類評優活動;對建設、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按規定分別記錄不良行為。 二、落實各方責任,規范使用行為 施 工單位應使用經過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登記和公告的預拌砂漿企業的產品,對進場的預拌砂漿,應嚴格執行《預拌砂漿》(GB/T25181-2010)、 《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抹灰砂漿技術規程》(JGJ/T220-2010);使用過程中,除水外,不得摻加黃砂、水 泥等其他添加材料。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的監理,對施工企業現場攪拌砂漿的行為,應當予以書面制止并整改驗收閉合;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同時書面報告當地散裝辦和質監站。 三、加強質量監管,確保產品質量 市質監站、市散裝辦應加強對預拌砂漿產品的質量監督,加大對砂漿生產企業和工地現場砂漿的飛行檢查頻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所有預拌砂漿企業的技術文件除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執行揚建管〔2012〕31號文件,其他應使用規定的統一格式。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登記后,應安裝使用“揚州市預拌砂漿質量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砂漿企業供貨前必須與購貨方簽訂規范、真實、有效的書面合同,并及時據實錄入信息系統,購貨方應將合同原件留存備查。 四、嚴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三個月內向市散裝辦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辦理清算手續時,應提供工程實際使用預拌砂漿數量的證明材料。對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一律不予辦理清算。 五、加強部門聯動,實行閉合管理 市 散裝辦在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監管過程中,應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對預拌砂漿推廣使用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研究并加以解決;相關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 預拌砂漿的使用工作,將預拌砂漿的使用作為減少施工工地揚塵、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對預拌砂漿的生產、使用實行閉合管理。 六、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已實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縣(市、區),對預拌砂漿的生產、使用管理,按此文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