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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砂漿生產線設備生產的砂漿檢驗取樣規則如下:
1、用于出廠檢驗的干粉砂漿出廠前按照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試樣應在產品出料口連續采取,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出產編號按干粉砂漿生產廠年產能力規定:
(1)普通干粉砂漿:
100×103t以上不超過800t為一編號;
400×102-100×103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400×102t以下不超過400t或4d產量為一編號。
每一編號的取樣應隨機進行,試樣總量不少于40kg。
特種干粉砂漿:
特種干粉砂漿以下不超過400t或4d產量為一編號。
每一編號的取樣應隨機進行,試樣總量不少于5kg。
2、交貨檢驗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
在40d內買方認為產品質量有問題而賣方又有異議時,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砂漿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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