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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保藏等過程中有意識加入食品中的少量合成或天然的化學物質,通常其本身并不作為食品來食用,也不一定具有營養價值。使用它們的目的是:①改善食品的感官性質(色、香、味等),如食用香料、食用色素、酸味劑、甜味劑;②控制食品中微生物繁殖,防止食品腐敗,如防腐劑;③防止食品在儲存過程中變色、變味,如抗氧化劑;④滿足食品加工某些工藝過程需要,如漂白劑、發色劑、增稠劑等食品加工輔助劑。
食品添加劑分類: 食品添加劑可分天然食品添加劑與化學合成食品添加劑兩大類。天然食品添加劑是以動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謝產物等為原料,經提取而取得。化學合成添加劑是以化學物質為原料經化學合成而制得。按使用目的及化學物質的性質,食品添加劑可分為以下諸類,即:①酸、堿、鹽;②疏松劑;③抗氧化劑與增效劑;④載體溶劑;⑤食用色素;⑥乳化劑、穩定劑、增稠劑;⑦食品加工用酶制劑;⑧消泡劑;⑨食用香料、⑩漂白劑;(11)發色劑;(12)品質改良劑;(13)甜味劑;(14)防腐劑;(15)酸味劑;(16)抗結劑;(17)凝固劑及其他等。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要求: 由于食品添加劑不是天然食品的正常成分,有時食品添加劑雖加入的量決不會對人引起急性中毒,但長期少量攝入有可能存在潛在危害。隨著評價食品安全性方法的改進和對它的日益嚴格要求,有些原來認為無害的食品添加劑近年來又發現其存在慢性毒性、致畸性、致癌性和致突變性等潛在危害。如很多國家使用了多年的人工甜味劑環己氨基磺酸鹽已被證實有致癌、致畸作用。為了確保食用安全,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①食品添加劑本身應是經過規定的毒理學鑒定程序,證明在使用限度范圍內對人無害,也不含有其他有毒雜質;對食品的營養成分不應有破壞作用,更不能在人體內分解或與食品作用形成對人有害的物質。②食品添加劑進入人體后,最好能參加人體正常代謝過程,或能被正常解毒過程解毒后,全部排出體外。③食品添加劑在達到一定加工目的后,若能在以后的加工、烹調過程中消失或破壞,避免攝入人體,則更安全。④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應為能達到使用目的的最小量。⑤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來掩蓋食品的缺陷或作為偽造的手段。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管理: ①為貫徹“預防為主”方針,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證食品質量,保護人民健康,按照全國食品衛生法精神,加強食品添加劑的管理。②鑒于有些食品添加劑具有毒性,應盡可能不用或少用;必須使用時,應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積極發掘、總結我國民間使用的無毒天然食品添加劑。③生產食品添加劑的工廠,須經產品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及有關部門共同批準,按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并逐批檢驗。商業部門加強驗收,衛生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督促檢查。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生產食品添加劑。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添加劑應禁止出廠和使用。食品添加劑要求小包裝,并在包裝上注明: 食品添加劑品名;質量標準、規格。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生產廠名、批號、制造日期;并注有“食品添加劑”字樣。④食品加工和經營部門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違反者主管和衛生部門可根據情況禁止生產、出售和使用。⑤生產和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劑時,應由生產和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生產工藝、理化性質、質量標準、毒性試驗結果、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等有關資料。省、市、自治區的主管和衛生部門提出意見,由全國食品添加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報國家標準總局審核批準。⑥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出售和使用污染或變質的食品添加劑。⑦嬰兒代乳食品不得使用色素、香精和糖精。⑧從國外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或使用添加劑的食品,應加強口岸檢驗工作,經過港口衛生部門鑒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和食用。⑨出口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安排生產,轉內銷使用添加劑的食品不符合標準規定時,由當地有關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共同研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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